绥芬河:走进被告人家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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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设在千里外 检察官“上门”支持公诉
“我们受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2月3日,经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这次庭审现场设在了被告人刘某的家里。
经审查,被告人刘某长年吸食毒品,期间,多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在进入诉讼环节后,因刘某身患重疾,卧病在床,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于佳木斯市的家中。
鉴于刘某的健康状况,为了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并保障刘某行使其诉讼权利,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充分考虑刘某的身体情况,坚持惩罚犯罪的同时,兼顾人性化司法。经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庭审地点设在距离绥芬河市500公里外的刘某家中,检察机关“上门”支持公诉。
庭审当天,尽管是在被告人家中临时摆设的移动法庭,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依法讯问被告人、出示相关证据以及发表公诉意见后,对被告人刘某进行释法说理。
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自己触碰法律红线、禁不住利益诱惑参与到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当中后悔不已,并当庭认罪认罚,案件顺利审结,并将择日宣判。
作者: 来源:龙江检察 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