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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破非法集资案69起 "万里大造林"开始还款
2009年04月29日 10:15:12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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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基本特征是: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防范有“三要”

  一要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9大惯用手段

  据介绍,我省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惯用手段主要包括9种:

  1、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采取产权转让再返租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2、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3、以开发高科技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以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拉人头”传销进行非法集资。

  5、以预售、合作经营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加盟费等进行非法集资。

  6、以办理出国劳务和代理投资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7、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进行非法集资。

  8、以公司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设中国代表处,收取保证金和手续费,提供互联网平台非法买卖外汇进行非法集资。

  9、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为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以公司、公司股东名义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转让股权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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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立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