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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5月15日报道 儿子涉嫌故意杀人被关进了看守所,1个月后病死,60多岁的邹老汉将渝中区公安分局起诉到法院。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安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嫌疑人3根肋骨骨折,违反了《看守所条例》。
嫌犯突然病死
2006年10月,四川泸州的邹老汉接到儿子被拘的通知,赶到重庆。
他了解到,当月8日13时许,其子邹林在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人后逃窜。他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摔在桥下草坪,被民警抓获。次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并被关进了看守所。因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2006年10月16日8时许,同监舍人员发现邹林异常,遂向值班民警报告,民警立即将其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邹林于当日10时许死亡。
市检察院对邹林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结论为:邹林因患扩张性心肌病,合并双肺急性间质性肺炎死亡。
家人提起诉讼邹老汉与老伴先向渝中区公安分局提起确认看守所行为违法的申请,回复称不违法后,他们向市公安局提起申诉,市公安局维持了前述决定。邹老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邹林右侧4、5、6肋骨在腋前线处骨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老汉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未经医院核对无误加盖签章予以确认,不能证明该分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为此,法院驳回了邹老汉的诉求。
判决公安有责二审法院认为,邹林进看守所时,被检查出双下肢有轻微擦伤,未发现肋骨骨折,因而可以认定骨折发生在他进看守所之后。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邹林的死亡与其肋骨所受之伤无关,但不能证明与渝中区公安分局的监管职责无关。因此,按照被告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认定渝中区公安分局未对邹林尽到监管职责,违反了《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