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纪检部门调查,去年7月11日,派出所通知被投诉人颜福乞和投诉人颜其国进行调解。当天上午,颜福乞先到派出所,当时张警官正在二楼办公室看这起案件的卷宗和信访材料。随后,一名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到了派出所,张警官就请颜福乞和村干部一起到会议室坐,等待颜其国来调解。但是,他们一直等到11点多,颜其国还没有来,颜福乞就说坐不住了,要到会议室外走走。“但张警官没有想到,颜福乞出了会议室,到了张警官办公室,拿起信访材料就直奔派出所旁一家复印店。十分钟后,他拿着材料回到张警官办公室。当时,有一名协警在办公室,问颜福乞说,你拿这材料出去干嘛?颜福乞说是张警官让复印的。”据派出所林教导员说,在这十分钟的过程中,张警官都在会议室里。
记者问:“会不会是张警官认识颜福乞,同意他复印的?”林教导员说:“这不可能,我们调查很仔细,分别询问了颜福乞和张警官,说法一致。”林教导员表示,虽然张警官不是故意,但是因疏忽导致的过错,我们还是要追究其责任。
信访材料落到被投诉人手中,势必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颜其国的代理人、厦门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天猛认为,信访材料应仅限于信访部门和转办部门内部处理并保管,不能被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所公知,更不能向被检举人透露。被投诉人作为被检举人,当庭举证的材料均为信访部门的内部文件复印件,说明信访材料已经违法泄露,应追究泄露信访材料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说,如果信访人的安全得不到保证,将加大公民行使检举、揭发权利的成本。如果我们行使宪法权利还要“心有戚戚”,起诉检举人名誉侵权反倒“大张旗鼓”,这将是法治进程中最具讽刺意味的黑色幽默。
他认为,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人不是“不妥”,而是“非法”。《信访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检举、揭发人可以再次行使检举、揭发的宪法权利,根据《公务员法》要求相关的信访机构查清事实,处分泄露材料的工作人员,或者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要求同级监察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处分。
刘连泰教授指出,相关机关转给被检举、揭发人的材料不能作为被检举、揭发人起诉名誉侵权的“合法”证据,“毒树之果”也有毒,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排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