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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海师大后勤集团海师附中收款后转移到已毕业学生不再使用的“金龙卡”帐户一审被判13年
原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海师附中高中部“金龙卡”充值员王彩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该校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将学生交纳的充值款变换方式存入后,占为己用,贪污人民币265万余元。
经海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中级法院认定王彩云贪污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本报记者纪燕玲实习生金菊通讯员郭艳华李传明
25岁女职员掌管后勤重要岗位
据了解,被告人王彩云今年25岁,中专文化,海口市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被告人王彩云应聘到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原海南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是海南师范大学下属国有事业单位)的饮食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安排到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高中部食堂任微机操作员,具体负责食堂、超市的学生“金龙卡”收款充值工作。
1年半转移贪污265万充值款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7日期间,王彩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在收取学生交来“金龙卡”充值款并在微机上将款充上“金龙卡”帐户后,并没有将所收取现金全部存入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银行帐户内,而是以虚立“补助”的方式,在微机上将部分款额从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帐户发放至邝某某等已毕业的学生未再使用的“金龙卡”帐户上,使收支帐目平衡,后以邝某某等人办理“金龙卡”撤户取款的名义,直接将收取的部分充值款截留占为己有,归个人支配使用。
265万贪污款85.8万无法追回
经司法会计鉴定,王彩云以上述方式套取海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现金人民币265万多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现金人民币129.9万多元,用赃款购买的纪念币、纪念品共计21套,票面价值人民币31万多元,用赃款购买的东风日产骊威小轿车两辆,价值人民币18万元,尚有人民币85.8万多元无法追回。
女嫌犯一审被判13年
庭审中,被告人王彩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海口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彩云身为国有事业单位聘用而受委托管理国有事业单位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财产人民币265万多元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王彩云归案后已退回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9万多元,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彩云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