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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让我们看到,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
□张千帆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引起强烈反响。据《广州日报》报道,该案案情一波三折、扑朔迷离。先是传说邓玉娇精神抑郁、个性冲动,在遭到官员推搡和人民币击打后便奋起杀人,有关方面甚至对她做了“精神鉴定”。
当一开始报道酒店女服务员杀死官员的时候,我们似乎面临着又一场“民意审判”:邓玉娇虽然杀人,但是在大多数网民心目中,她的行为不仅可以原谅,而且代表着正义和反抗强暴的勇气,因而根本不应该以杀人罪起诉她。然而,如果邓玉娇确系过激杀人,我们又如何对待这种民意呢?在一边倒的网络民意面前,刑法岂不是应该让步吗?
民意和法律的对立似乎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服从民意,就意味着损害法治;服从法律,则有可能让一些人认为这不过是应验了“窃钩者诛”的老话而已。民意之所以质疑法律,正是因为法律对邓玉娇这样的弱势者显得尤其好用,而对于官员和富商有时却无可奈何。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民意关注的已经不仅仅是邓玉娇是否应该以杀人罪遭到起诉,而是杀人事件的真相。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并不要求一个特定的结果,而只是要求获得事件的真相和看到公正的处理。
在当今中国,民意压力对于保证调查、取证和审判公正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邓玉娇案让我们看到,民意是没有必要和法律对立的;恰好相反,民意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依法审判是体现民意的最可靠保障,而在“依法”出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民意就成为推动司法回归公正的中坚力量。
至少,人民有权知道事件真相;也只有满足人民的知情权,民意才可能作出理性判断。理性的民意不能无视法律,更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各种舆论渠道表达要求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呼声。 (作者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