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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民意的介入最终影响一些个案的诉讼与判决已经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流行趋势,以至出现一个新词:全民法官。
“全民法官”现象与以往的舆论监督注重事实揭露不同的是,媒体,或者部分公众通过媒体直接给某人定罪。比如,“习水”案、邓玉娇案和杭州胡斌飙车案。
习水嫖宿幼女的升级,就很难说与“全民法官”现象无关。开始,检察机关认为袁荣会等8人构成的是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嫖宿幼女罪。但提起公诉后,舆论大哗,因为“主流民意”是构成“强迫卖淫”和“强奸幼女”。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检察机关经过撤诉、补充侦查后改变初衷,将袁荣会的罪名由较轻的“容留、介绍卖淫”,变成了“强迫卖淫”。会不会再把其他被告的“嫖宿幼女罪”改为强奸幼女呢?难说。
杭州胡斌飙车案则是另一种情况。对于杭州市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胡斌逮捕并移送,舆论是不满意的,因为他们已经给胡斌判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过,面对汹涌的反对浪潮,杭州公安机关似乎只是“推”:具体什么罪,由法院审判来定。
这当然很难让已经认定胡斌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媒体和网民满意。但大家想过没有,杭州公安的这一“推”,只不过还原了法律的本源:只有法庭才能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审判。钱不行,权不行,公众舆论也不行。
也有人认为,公众行使的是舆论监督权。当然,没有公众舆论的监督不行。别的不说,没有媒体的报道,至少“习水”案的案犯可能还在逍遥法外。
但是,试图通过舆论影响审判,甚至断言不以某种罪名下判就有猫腻的观点同样不对。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治社会是不应该有法外施刑的,包括法律外和法庭外。
事实上,“全民法官”非但是全民根本承受不了的称谓,而且公众也没有判人以罪的基本条件。不是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且不说囿于专业知识的壁垒,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可能与法律理性发生冲突;就是对犯罪事实的掌握,公众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公众对犯罪事实的了解无非是新闻报道,而媒体报道的特点决定了有些报道可能不是经证据证明了的细节。谁都知道“细节决定成败”,而在断案中,细节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不过,我们也不能把“全民法官”现象归咎于公众的冲动。如果没有习水检察院在事实没有完全查清情况下的轻易起诉(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正是其移送上级检察院的理由),舆论代表的民意也可能不会激愤到“不以强奸幼女罪下判就是包庇和放纵”;如果杭州公安交管部门不是仅凭当事人的供词就认定“70迈”,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争论也许不会那么引人关注。可以说,正是因为应对失当影响了这些办案机关的公信力。
说到这里,记者想起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最近在与网民交流时的一段话:“司法权威的树立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也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护,如果社会认为司法没有什么权威不权威,想损害就损害,那么,受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还包括法治的社会基础,最终受害者肯定是社会大众。”
我理解,司法需要监督,因为只有加强监督,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而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保证权威;但同样,确保审判独立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最起码的条件。试想,如果人人都以自己对法律的个人见解,越俎代庖对个案下判,且把一切不合自己意见的法律判断都视为“官官相护”、“为富人说话”的包庇、腐败,那我们的法治社会从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