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肉馆老板私自屠宰被盗狼狗 被处拘留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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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赔偿案件,经调解,被告人当庭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元。
2008年11月21日13时许,本案原告李殿双家的一条大狼狗被人偷走,经过多方寻找,次日,在被告赵某(明盛园狗肉馆业主)家找到。向业主赵某索要遭到拒绝。原告李殿双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及李殿双进一步认定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告知赵某等人此狗予以扣押,不得擅自转移和屠宰。在公安机关将腾某(被告赵某的爱人)找到派出所调查及办理扣押手续过程中,被告赵某私自将狗转移到别处屠宰。公安机关随即做出对明盛园狗肉馆业主赵某给予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决定。
2009年1月11日,李殿双诉至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而被告只同意返还给原告收购狗的价格430元。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200元。
作者:蔡祥林 来源:东北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