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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14日讯
专家称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校方应积极促成协商解决学生校园的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家长和校方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但是,学校的安全形势依然不能乐观,意外伤害事故在校园里频频发生,并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孩子被撞,摔成重伤
日前,在哈尔滨市一所中学内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在某中学就读的初中生小强(化名)在课间被另一名学生小刚(化名)撞倒,当时小强被奔跑的小刚撞倒后头部接触到地面上,被撞倒的小强很快就被同学们扶起,当时感觉没什么就直接进教室上课了。在上课过程中,小强觉得一阵阵头痛,后来老师发现小强有问题,就马上打电话叫来了小强的家长。
小强家长赶到后将小强带回了家,在家里小强一直说头痛。焦虑不安的小强家长不敢耽搁,驱车把他送到医院。经过医院各项检查,家长被告知小强的左耳耳骨骨折,并伴随有出血现象。更严重的是,现在血液已经倒流进脑腔内,情况非常危险。随后小强被送进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用各种仪器监控着小强的生命体征。看到脑袋上插着仪器的孩子,小强的父母伤心不已:早上出门时还好好的孩子,怎么就变成了危重患者呢。而且医生还告诉小强的父母,如果情况得不到缓解,小强必须接受开颅手术才能挽救生命。
在亲人的祈祷中过了两天,监护室里传来了好消息,小强情况好转,可以转到普通病房。在医生的治疗和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小强好转得很快。过了一个星期,医生就告诉小强的父母,小强完全可以出院回家修养。虽然小强出了院,但他并没有完全康复,而且受伤耳朵的听力也受到是损害。至于什么时候能够恢复,医生说没有准确的期限。
赔偿协议难达成
虽然没有完全康复,但小强毕竟脱离了危险,而且也没做开颅手术,小强的父母还是十分庆幸。出院后,小强的父母与小刚的父母商谈赔偿事宜,起初小刚的父母同意赔偿治疗费用,可一看到单据上的金额后他们又反悔了。小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高达一万多元,小刚的父母表示这个他们承担不起,最多能承担四千元左右。小强的父母十分气愤,他们认为这还仅仅是目前为止的治疗费用,至于其他赔偿他们还没要求呢,而且,小强还需要做进一步的鉴定,来确定是否能构成残疾或留有后遗症。还有,如果小强因此而休学的话,所有发生的费用他们还要承担的。
小刚的父母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小强表示当时自己站在操场上,什么也没做就被奔跑过来的小刚撞倒了。但小刚的说法却与小强不一致:是他和小强在相互奔跑过程中小强受的伤。如果小刚的说法是正确的话,小刚就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只能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
虽然校方在全过程中一直积极地配合和协调双方能够协商解决问题,但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要让步的迹象。
法律专家:遵循过错原则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针对校园伤害的问题,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法律上,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处理常常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依据这个《办法》,对于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的学生,要根据责任原则来判定由哪一方来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打闹造成的伤害结果,要证明打闹是由谁挑起等等,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受伤一方要无条件地赔偿受伤一方。
黑龙江省教育法制学会的施秘书长在解释校园伤害的法律问题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底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更加细致地划分了在校园伤害事件中的三方(受害方、加害方和校方)的责任。
施秘书长解释说,过错原则是这里面的一项重大原则,同时也是民法里比较普遍的一项原则。如果是因打闹造成的伤害行为,打闹本身就违反了校方纪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伤害事件是由过错行为引起的。在处理具体赔偿时,应该划分一下打闹的责任大小或是比例。如果像在本案中小强所说的没有打闹行为而突然受小刚撞击的话,小刚就应该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作为第三方的校方是无法脱离开的。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了校方必须承担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就是如果校方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举例说校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或是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积极救治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恶化等等。这些都是校方的责任,是应该受到处罚和支付赔偿的。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校方有责任的话,在法律上校方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施秘书长还提醒说,作为家长应该时刻提醒孩子(尤其是小学生和初中生)遵守学校的管理,尽量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如果这样的事件一旦发生,应尽量收集一切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使自己占有有利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如果有证据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在诉讼中也可以将其列为第二被告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施秘书长最后说,虽然很多时候在法律层面上校方尽到了安全义务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校方有道义上的责任来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健康,同时也有义务积极协调双方家长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因为毕竟事件是发生在学校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