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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一名记者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门前拍摄
2009年3月24日,一些市民站在法院大门前。新华社记者李勇摄
6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对2008年“10·11”酒吧命案的一审判决结果。8个月前发生的这起案件,再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天,新华社记者获准进入法庭,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及车亮、王振超、潘兴酒后与李云志、吴琼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随后,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刚及栾奡、李峰聚会饮酒后,亦驾车来到该酒吧。
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启动过程中,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杨森及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杨森认为车速过快表示不满,与李鑫宇、王金刚发生口角。李峰将李鑫宇、王金刚推进酒吧内。进门后,李鑫宇、王金刚再度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双方均出言不逊。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将王金刚推到楼梯扶手外的滑道内,王金刚跌落至石座上。
李鑫宇、王金刚均被致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在此期间,酒吧保安员上前劝阻,林松岭及车亮不听,林松岭拳打脚踢,与车亮一起将李峰从酒吧内拽至门外打倒,栾奡将林、李二人拉开。此时,齐新边打电话边走出酒吧,杨森冲上去照齐新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从酒吧门前捡起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将齐新打倒在地。杨森、林松岭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冲上去击打齐新面部两拳,致齐受伤。经法医鉴定: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构成轻微伤。
随后,刘力男、齐新等人将林松岭围住,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杨森、李峰、车亮上前拉扯,林松岭上衣被扯掉后挣脱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即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击打林头面部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林松岭被击打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齐新、杨森抓获。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齐新、刘力男在被害人林松岭等致伤己方欲逃离厮打现场时,追赶并拳打、脚踢,致林松岭当场死亡,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致死林松岭,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量刑。案发后,刘力男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杨森因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后不思悔改,又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对本案的发生和事态扩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林某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并由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梅提出的补充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齐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力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被告人杨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齐新、刘力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林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4534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536.43元。被告人杨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刚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708.68元。
法院针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意见、观点,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综合评判。
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被告人齐新否认用脚踢林松岭,辩解他在活动腿,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明齐新用脚踢林松岭头面部的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点和不稳定性,公诉机关指控齐新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目击证人栾奡、潘兴、吴琼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刘力男的供述在证实齐新用脚踢林松岭的事实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并有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相印证,足以认定。证人栾奡和同案被告人刘力男因为顾及同事、同学的关系,在侦查阶段初期的证言和供述中没有证实该情节,符合情理,不影响上述事实的认定。齐新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新的辩护人提出在糖果酒吧室内被害人林松岭的头部多次与水泥窗台、电闸盒、桌腿等钝性物体碰撞,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在室外剧烈运动,后枕部受到击打,跑动跌倒过程中头部再次受到重创,从而导致林松岭死亡结果发生的辩护意见。经查,当庭出示的视听资料记录了林松岭在糖果酒吧室内参与打斗的情况,该视听资料未显现林松岭头部多次与钝性物体碰撞,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松岭头部与钝性物体发生碰撞,故对辩护人的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人齐新的辩护人还提出对视听资料中某些不够清晰的人物形态、肢体动作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材料,说明已经由专业部门对视听资料的清晰度进行了处理,且视听资料反映的现场案发情况与本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辩护人提出的申请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力男的辩护人提出刘力男系正当的抓捕行凶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力男是本案冲突一方的当事人,在林松岭摔倒后,与被告人齐新分别拳打、脚踢林松岭头面部,致林死亡,其行为是殴打而非控制,不属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抓捕行凶人的履行职责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森的辩护人提出杨森未对被害人李鑫宇实施加害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双方发生冲突后,杨森率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鑫宇的陈述,证人李峰、栾奡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且杨森亦曾供认,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林松岭父亲林吉利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等人与杨森、林松岭、车亮等人素不相识,双方在糖果酒吧偶遇,因李鑫宇在酒吧门前车速过快产生争执而引发本案,案发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在案件发生过程中,除林松岭曾持水泥块殴打齐新外,双方均无其他人持械伤害对方,殴斗的方式主要是拳打脚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齐新、刘力男具有非法剥夺林松岭生命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林吉利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王金刚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森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杨森一方与被害人李鑫宇、王金刚一方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森等人出手伤人,导致冲突升级。本案事出有因,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的特征不符。王金刚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发酒吧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金梅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糖果酒吧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经查,金梅经营的糖果酒吧设置了保安员,在得知酒吧有人打架后,酒吧保安人员已及时出面劝阻;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吴琼已经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即赶赴现场。糖果酒吧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糖果酒吧对第三人介入导致的林松岭死亡结果存在过错责任,糖果酒吧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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