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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狱2年沉冤10载后离世 官方无人道歉
2009年06月18日 14:11:47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透镜,折射出法治环境的诸多缺憾。6月10日本报报道的《付华良10年沉冤录》,就是这样一面镜子,它透出来的不止是付华良一个人的不幸,还有法制被任意践踏的全社会的伤痛。

石家庄市一位律师看了付华良冤案报道后感慨万千,他建议记者继续追踪报道此案,他说,饭要一口口吃,法治也必须一步步来。目前最现实的,同时让法治最深入人心的,就是通过个案监督,政法部门和社会舆论结合共同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错案责任追究为什么这么难?

直到2009年6月4日拿到父亲的国家赔偿金,付丽才知道,这笔钱是财政支出,与办错案的晋州市检察官以及法官个人没有关系。

按她的理解,这钱应该由这些人出。即使这些人没有受到经济处罚,那在别的方面也应该有个说法。但晋州市检察院、法院让她和全家人彻底失望了。

晋州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这个不好说。”

实际上,自2007年7月,石家庄市桥西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付华良无罪,此案是错案,就已经定性。到2008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中院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决定书》,付华良案是错案更是尘埃落定。

然而,这么长的时间内,晋州方面并没有按照河北省有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让付家不理解的是,关于瑕疵案件,有关方面都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比瑕疵案更严重的错案责任追究为什么却这么难呢?

晋州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这不仅是晋州市一个地方的现象。瑕疵案比较好追究,都是面上的事,比如判决书出现关键错字、程序不对等等,是谁的责任好分辨,处理得相对较轻。但错案追究则不同了。一是处理得严厉,轻者党纪、政纪处分,重者涉嫌枉法,应被清除出政法队伍,有关方面自然慎之又慎。更关键的是,错案的责任不似黑白分明那样容易认定。很多错案,一审公诉或判决是没错的,但到二审时,证据灭失或核心证据出现变化,或者对法条的理解不一致,案子可能就被翻过来了,但一审的公诉及审判不一定就有责任。

问题是付华良案属于不好判定责任的错案吗?

付华良案的辩护人、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洲认为,这起案子是他律师生涯中遇到的最明显的关系案,有人一屁股就坐在有罪这一面了,而且是“铁屁股”。

他说,检方公诉说付华良被聘为晋州市建筑公司五公司副经理,但从1991年到1997年案发,公司给他发过一分钱工资没有?发工资、分奖金、红利有付华良的一张签名吗?都没有。相反,付华良提供出这期间所有从自己独立的财务那里借支的工资、奖金、红利,包括买别墅装修别墅的费用清单。

晋州市建筑公司说五公司在1991年就已归国有,但1993年《晋州建委关于驻石两个分公司的基本管理办法》中白纸黑字印着在石分公司“应自觉接受市建筑公司的领导,按公司的规定缴纳费用,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决定自己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任免与取舍。”

1996年11月25日,晋州市建设局针对尹付矛盾的《会议纪要》明确提到,“产权的纠纷待下一步处理。”这应是付华良无罪的铁证,但检察院和法院对此却置若罔闻。

在这种情况下,能说是证据中间灭失或对某法条理解有差异?

再者,检察院既要严格办案,那就应该严格到底。付华良在法庭上指出,他从单位支取的钱,不止买别墅这一笔,总共有35万多元,应该起诉他挪用35万元公款才对。而且检察院既然认定房子是用公款买的,那就应该替国家追回,为什么只抓人不追回房产?

尹某和他一样,也从分公司支了35万多元,但为什么不同案予以追究?

难道在晋州法律对不同的人还有不同的标准?

谁是冤案幕后的真正推手?

在答辩词中,王亚洲曾总结说:“本案是因付、尹二人为合伙纠纷又有人用心不良掺入不法因素引发的一起不该发生的案件”。

王亚洲说,“用心不良”不好认定,但“掺入不法因素”则很明显。

王海平,晋州市法院主审付华良案的法官,现在在晋州市法院执行局工作。

“他当时很年轻,称我妈为大姨,对我们家属很尊重,能照顾的都照顾,比如开庭时让我们一家和我父亲一起吃顿饭。”付丽说。

在晋州法院一审判付华良4年有期徒刑后,付丽和她母亲王秀兰一起找过王海平。

“判我们有罪,你签字的时候,手不打哆嗦吗?”王秀兰质问他。

据王秀兰和付丽俩人回忆,王海平态度还好,一个劲儿地说,不关他的事,追也追不到他头上,都是上面定的,别人不先签字他不签字,具体谁找的他,怎么谈的,他都有记录,时间可以精确到分钟。

付家当然知道,一个年轻法官根本左右不了判决结果。

但他们不找主审法官又能找谁去呢?

晋州的“水太深了”,而付华良无意间被拽进其中。

王亚洲律师至今仍记得晋州市法院一位庭长向他透露:“这个案子,如果在晋州判,付华良就有罪,在别处判,他就无罪。”

知道这个案子过多的掺入人为因素后,王亚洲和另外两个辩护律师的意见是,不管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先把管辖权争回市区再说。因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是犯罪所在地,都不在晋州市,即使付华良涉嫌犯罪,也应由石家庄市区的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管辖争议、有罪无罪拉锯战中,付华良在晋州市看守所一蹲就是710天。

后来,他又被晋州市法院拘押了45天。

付丽告诉记者,至今她还记得他父亲被释放的那天晚上,痛苦回忆中的那抹温暖。

1999年9月30日,“十一”长假前一天,她和家人带着手续去看守所接她的父亲。

法院一位副院长当着付家人的面对刑庭庭长说,这样关人家老付不合适,早点放了吧。付丽记得,当时因为第二天放假,法院的电都停了,当晚点着蜡烛,这位副院长坚持办完放人手续。

“一拖又是几天,老付又得多受几天罪,赶紧办手续吧。”他说。

然而当时仍有人从中作梗,要付家拿8万元的保证金才能办取保候审,是这位副院长坚持,无条件放人。最后法院的另一位好心人又找了一辆车把付华良和家人送回了市里。

付丽说,在晋州,虽然他父亲被判有罪,但也获得了许多同情,因为很多人都了解她父亲的冤情内幕。

也是那天,她也看到了对手的强大。释放她父亲的事甚至惊动了晋州市的很多人物。当时法院已经下班了,但先后有七八辆车过来协调放不放人,怎么放的问题。

付丽说,她一家5口躲在三楼的审判庭里,透过窗帘看那些轿车进进出出,顿时心生凉意,在这场权与法的较量中,付家感觉是那么孤独无助。

十年冤案换不来一声道歉?

从看守所出来后,付华良曾到晋州法院讨过说法。

但没人搭理他这茬儿。

2007年,付华良的案子彻底翻过来后,他拖着病身向晋州市检察院、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其中有两大重点。一要精神赔偿,十年冤案让他和他的家人伤痕累累,如果仅仅就是几万元的经济赔偿,远远不能抚平他内心受到的伤害。另一重点就是公开赔礼道歉,为他本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2008年12月17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晋州市检察院、晋州市法院共同支付付华良74979元,并在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为付华良恢复名誉。

“精神赔偿”因为不符合赔偿法有关“直接损失”而未获支持。

此时,付华良已经去世半年多了。即使赔偿义务机关去市公交公司道歉,他也永远听不到了。王秀兰仍坚持晋州市检察院、法院共同为这起错案公开赔礼道歉。

晋州检察院控申科的孔清虎告诉王秀兰,他们不是经手人,时间又长了不了解情况,而当初办案人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去世,道歉的事他们只能跟检察长汇报以后才能作出明确答复。

晋州法院行政庭庭长张宏声也表示要向院长汇报后才能作出答复。

2009年6月5日,他给王秀兰打来电话,告诉她,已经把付家“强烈”要求道歉的情况转到院长那里,院长的意见是开会研究一下,有了消息,法院会及时通知王秀兰老人。

自赔偿决定书生效至今已经半年多了,距她亲自去晋州为死去的老伴讨要道歉也已过去了十多天,但晋州方面还没有一点道歉的意思。

她想不明白的是,法院赔偿决定书写得清清楚楚,但在晋州执行时却可以讨价还价,还要商量、研究,难道丈夫十年冤屈就换不来一声真诚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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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河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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