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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原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哈尔滨超高压局局长王明军等人,分别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刑罚。
2004年4月,王明军担任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哈尔滨超高压局局长后,为了侵吞国有资金,并以提高班子成员奖金幅度,增加职工福利待遇名义,既任局长又兼任华辰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董事长的王明军决定,由该局副总工程师兼华辰公司总经理的崔炎具体实施。2004年至2008年3月,王明军编造施工项目与华辰公司签订虚假工程合同13份,套出国有资金1000余万元至华辰公司。该公司运用虚假发票、虚开支出等形式,将华辰公司账内款套出形成账外资金2200余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王明军经与原哈尔滨超高压局领导班子决定,以发奖金的形式,将华辰公司账外资金75万元分四次私分给班子成员。其中王明军分得19万元,该局副局长王滨烈分得15万元,该局副总经济师兼华辰公司总经理崔炎分得6万元,该局总工程师崔景图参与了2007年、2008年两次私分公款,其个人分得6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王明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每月给自己发奖金1万元的形式,从华辰公司账外资金中分两次共提取24万元。其中12万元用于购买基金,另外12万元,在2008年4月检察机关开始调查此案时,在转移赃款过程中丢失,因害怕被查没有报案。
2005年11月17日,王明军指使该局时任综合部主任崔景图,让其从保管的账外资金中,分两次给王明军个人银行卡中汇款8万元。王明军用此款购买了个人基金。
2005年12月至2008年3月,王明军从本单位综合部副主任梁某手中保管的24万元账外资金中,分八次陆续取走23万余元,将其中18万余元据为己有。
崔炎担任华辰公司总经理期间,在经办将华辰公司账上资金通过其他单位开具假发票将款套出的过程中,以加大税率给开具假发票单位税款的名义,私自截留75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
2005年至2008年期间,王明军与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从华辰公司账外资金中,以单位的名义,35次给该局全体职工用分红、发奖金、福利等形式,私分国有资产890余万元。
2008年5月6日,在得知纪检部门调查此案时,崔炎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揭发检举了王明军等人的涉嫌犯罪事实。
2009年3月,王滨烈不服一审做出的判决,并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遂做出终审判决:以王明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0万元。崔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9年;罚金10万元。崔景图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2万元。王滨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