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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公益幼儿园为村办幼儿园,由园长承包。昨日中午,本报记者采访了公益幼儿园庾园长。庾园长称,寄宿服务是“家长要求老师带,老师就帮忙带,都是出于好心,幼儿园一分钱也没有收。”按庾园长的解释,为幼儿园儿童提供寄宿是“特殊照顾服务”,寄宿费直接交给老师,“都是老师带回家里带”。
针对家属提出的赔偿问题,庾园长说,“事情发生的地点不在幼儿园,是在幼儿园的控制范围之外。”她认为,6月4日下午4点半,家属把小雯从幼儿园接回家,到晚上七八点过来找园方交涉,“离开了幼儿园几个钟头,中间发生了什么我们也不知道。”
“现在我们应不应该担责任还不知道,幼儿园的责任需要由法院来判定”,“不是说不管,是现在还没有结果。”庾园长情绪激动地表示。
庾园长最后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庾老师昨日已被停职,“怕家长再过来闹,已经没再来上班”。
◎律师说法
周玉忠(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校收费就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学校收取了20元的费用,家长与学校有了一个教育服务的协议,学校应该尽到像父母一样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但是学校疏于管理,使得老师将5岁女童带回出租屋造成猥亵事件发生,学校是有过失的。学校称“这是老师的个人行为,和学校没有关系”是不对的。因为女老师是处于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将女童带回出租屋,这是她工作岗位的要求。
但20万的精神损失费并不乐观。以往强奸罪中获得精神损失赔偿的金额较低。目前我国这一案件主要还是行政法律的处罚,民事赔偿救治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法庭根据精神损害程度,侵权的方式、手段、后果等因素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