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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6月25日讯 2008年夏季的一天,漂亮时尚的范晓芸约朋友到牡丹江宁安市宁安镇市中心一家饭店聚餐。大家推杯换盏,互相让菜敬酒,十分高兴。席间,突然一声爆炸声,放在桌子旁的啤酒瓶炸开,飞起的玻璃碎片击中范晓芸的脸,血流不止。好友惊悸之余,立即将范晓芸送往宁安市人民医院急诊处置,医生为范晓芸进行了精心的缝合。
范晓芸担心地问医生,能否留下疤痕。医生表示,这种情况不好说。范晓芸住了10天医院,但脸上还是有留下的疤痕。范晓芸照着镜子,黯然神伤,不禁潸然泪下。男朋友劝慰她说,过段时间疤痕就没了,不行你美美容,再用些治疤痕的药就好了。
范晓芸想,饭店的啤酒瓶把她崩伤了,饭店怎么也得赔偿她损失。于是,范晓芸向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0000余元。
经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确定啤酒厂为责任方,赔偿范晓芸医疗费等3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是一个啤酒消费大国,几年来因啤酒瓶引起的爆炸伤人事故时有发生,特别在盛夏时节,一些农村、郊区、城乡接合部的啤酒瓶爆炸事故更为严重,啤酒瓶炸伤炸残眼睛、脸部、四肢,甚至炸伤颈动脉致人死亡的事故也有发生。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啤酒瓶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伤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负责赔偿,也可以要求啤酒的制造者赔偿,没有先后的顺序。在本案中,范晓芸被饭店销售的啤酒瓶炸伤,她有权利向饭店要求赔偿。但饭店属于啤酒的销售者,并能指认啤酒的生产厂家。因此,啤酒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的话,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如果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当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伤势不明显,当时无法确诊的,应在伤势确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过了这个时间,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