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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记者对此问题查询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第一者是保险公司;第二者是被保险车辆方;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及车上人员。
保险公司说法
某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表示,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列在“第三者”责任之外,是为了规避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车辆、故意伤害家人或和家人联合骗保等道德风险行为。该人士还解释:“保险公司不是公安部门,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调查每一起案件,只有通过指定免除责任来规避这类风险。”
律师观点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车险“第三者”的免赔责任现已成为保险业内的行规,但部分条款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出现。李滨称,免除条款在法律界引发了很多争议,普遍的观点是:它有存在的合理性,确实能发挥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但同时应强调,如果能证明案件不存在道德风险、纯粹属于意外的话,就应该正常理赔,正确发挥保险的作用。而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把“话”说得太“死”,事件发生后也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导致这类案件的纠纷不断,多数时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投保提示
保险行业监管人士表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属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行使的条约。投保人有权利在投保前对条款提出质疑,或要求保险公司改变条款。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车主在投保车险时最先考虑的是价格,而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做到充分的了解。一些保险业务员也没有尽到充分告知、说明的责任,致使很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才知道自己的投保的保险存在“盲区”。
该人士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将类似的保险内容拆分为多种商业保险搭配出售,诱使投保人重复投保,变相抬高了保费,却实际没有扩大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为此,提醒车主充分了解车险合同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合理搭配产品,谨慎投保。
该人士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将类似的保险内容拆分为多种商业保险搭配出售,诱使投保人重复投保,变相抬高了保费,却实际没有扩大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为此,提醒车主充分了解车险合同条款,及时提出疑问,合理搭配产品,谨慎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