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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吴仕美告诉记者:“2008年9月6日晚10点左右,两名男子到我家敲门自称找亲戚,嘴里还有酒气。由于不认识男子所说的人,我赶两名男子走,双方发生口角。我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将两人拉出去,当时并没有看到警察打人。”
宏泰小区保安王朝明告诉记者:“当晚,我与110民警来到吴仕美家,看到两人在楼梯过道上。大约10多分钟后,两名执法人员一左一右搀扶着宋庆刚出去时,宋庆刚先是在楼道台阶处仰面朝天跌倒,后又在下楼梯时摔了一跤。我没有看到民警打人。”
司法鉴定:重伤
当天,紫云县医院对宋庆刚伤情的初步诊断:“腹平、左上腹1.9×1.8cm皮肤挫擦痕;腹部闭合性损伤导致肠破裂。”
2008年9月12日,宋庆刚经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前胸壁条状皮肤挫擦痕20.0×3.5cm;四肢、胸背部多处青紫、挫痕;与被鉴定人叙述,被棍型钝物致伤情况吻合,该损伤已构成轻伤;外伤致肠破裂并腹膜炎已经构成重伤。”
第一份伤情鉴定作出后,紫云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4日,委托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宋庆刚成伤机制及损伤程度再次鉴定,鉴定认为宋庆刚为重伤。
但这次鉴定出现了“肠破裂并腹膜炎成伤机制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如摔跌过程中腹部撞击硬物或腹部遭钝性外力打击所致),而胸部的损伤条状挫擦痕成伤机制并不符合棍棒状物体致伤形态特征”的观点。
两份伤情鉴定结果宋庆刚均属重伤,但第二次鉴定的几个细微措辞变化,却让作出第一次伤情鉴定的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副院长牟苇三缄其口。
2009年6月17日,牟苇对记者表示:“贵阳医学院的鉴定书和我们的鉴定结果实际上是一致的,都是钝物外力所致造成的肠破裂,结论都是重伤。”牟苇继续补充道:“贵阳医学院的鉴定书多加了例如‘如摔跌过程中腹部撞击硬物或腹部遭钝性外力打击所致’等描述性语言,这样写也是可以的、正规的。”
对此,紫云县公安局认为,由于警方和被害人对第一次伤情鉴定成因发生分歧,因此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第二次鉴定,这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此后,宋庆刚开始了接连不断的申诉。对此,紫云县警方表示,调查结果已经排除民警打人的可能。
但当事人宋庆刚“肠破裂”的重伤究竟因何而致?原本一起很简单的事件,今日似乎变得扑朔迷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