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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另据记者了解,在这所学校判定违规的考生中,除吴津津外,还有一名考生也没有在相关处罚文件上签字。
报考高校称未见到“违规考生记录表”
河南省招生办普招处向记者提供了这所学校上报到该处的违纪考生统计光盘的有关资料。该资料显示:该光盘的最后修改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吴津津排在该考点11名违纪考生中的第10个。
这所大学称,该校同样按照要求将“违规考生记录表”向考生报考学校和报考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了寄送。但是,吴津津此后通过浙江省考试院公布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查分系统查询的成绩单一切正常,各科都有成绩,并且没有任何违纪或舞弊的标识。吴津津所报考的杭州电子科技信息大学研究生处赵副主任告诉记者:“我们至今没有收到吴津津的‘违规考生记录表’。取消这个考生的录取资格,我们也是后来到录取阶段才接到省考试院的通知才知道她作弊了。”
记者多次联系浙江省考试院,但一直无法找到有关人员就此接受采访。
处罚作弊考生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河南省招办普招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考试中违规考生的处理,教育部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规范的格式化文书,监考老师应该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依照合法程序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罚,不能潦草大意、敷衍了事,剥夺考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和依法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此外,在该考生准考证作为作弊证据被没收后,监考老师允许考生继续参加考试,也是同样不符合规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我国高校入学考试(高考)和研究生考试属国家考试,高校组织此种考试的工作(包括监考、阅卷、决定是否录取等)属于国家授权行政,其对违规考生的处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相应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原则,高校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处罚,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送达处罚决定、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提供救济途径(如申诉、复议等)。否则,其处理、处罚就是违法的,应被撤销。
姜明安教授说,就这所大学对吴津津作出的处罚行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处罚决定书中相关重要项目(如“考点负责人签名”、“考生签名”)缺失。如“考生签名”缺失属于考生拒绝签名所致,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否则,其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其二,没有履行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送达等正当法律程序。虽然监考老师说事实上履行了告知,但是缺乏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