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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撞人案疑团四起 疑存在渎职行为
2009年06月30日 14:20:23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经调查,证实驾驶人范×为黄埔交警大队民警,事发当时处于休假期间。目前该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回避的规定,交警支队依法将该宗事故移交给天河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并由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协助调查。同时,交警支队协调医院等有关部门,对伤者进行全力救治。

  该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将会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这宗交通事故。雷辉交宣

  -律师视角

  “交警办案程序有问题”

  “交警办案程序有问题。”昨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呼吁,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调查办案交警是否渎职。

  朱永平说,这起比较严重的车祸事故发生后,现场交警,首先要做的就是“扣车、扣人”。但是,肇事者却很快离开现场,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要么是肇事者逃逸,要么是办案交警主动放行。

  如果是主动放行,那么,办案交警就涉嫌渎职,犯渎职罪。即便肇事者自行离开现场,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上不填肇事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后7小时才进行酒精检测,则是证据比较确凿的涉嫌包庇。对此,朱永平呼吁,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调查相关交警是否渎职,“最好由广州市检察院、黄埔区检察院、黄埔区公安分局多方联合组成调查组”。

  对于肇事者,朱永平认为,他首先应该出现在事故现场,接受刑拘。按照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永平还说,这类交通致死的事故,如果在民事赔偿上到位,可以适当减刑。但是,如果肇事者涉嫌逃逸,或者涉嫌主动要求交警放行,则“又将罪加一等”,而如果该交警是酒后驾驶,罪责又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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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昱 郑若岚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