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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早上8时,随着一阵震耳欲聋的鞭炮声,大荔县户家乡夏家庄村二组村民尹随生和亲友们将一面上书“公正高效,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大荔县检察院检察长曹澄明的手中。“感谢检察机关,感谢检察官!要不是你们,我的贷款不但白还了,人现在可能还在看守所里。”
原来,2004年10月28日,尹随生从大荔县户家农村信用社贷款2.4万元,期限二年。2006年10月,尹随生如期偿还了这笔贷款本息。半年后,该信用社以信贷部门留存借款借据第四联“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凭证”为据,将尹随生诉至大荔县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尹随生偿还贷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
今年初,法院催其还款,不懂法的尹随生才知道了判决内容。于是,连忙去法院咨询,当听说此判决已过了上诉期,早已生效,尹随生急得火冒三丈。这时有人告诉他,可通过检察院抗诉。于是他半信半疑来到大荔县检察院,以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实,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民事判决。大荔县检察院接到尹随生的申诉后,立即到县信用联社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调阅、审查法院的案卷,发现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未认真审查核实证据,错误地采用了户家信用社提供的“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凭证”(信贷部门留存),而非“信用社贷款债权凭证”。因此,错误地作出了由尹随生偿还给户家农村信用社贷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的民事判决,随即拟提请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09年2月17日早上,尹随生又急匆匆来到检察院说,县法院因他对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而拒绝执行,决定对他实施司法拘留,第二天就是儿子结婚的大喜日子,这可怎么办呀。民行科科长杨普选感到事态严重,如不及时制止,必将产生错误判决,导致错误拘留当事人的严重后果。于是将情况报告了检察长曹澄明,曹检察长立即召开检委会,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取消对尹随生的司法拘留决定。随后,法院当即撤销了对尹随生司法拘留的措施,并于4月23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对本案提起再审的决定。
近日,大荔县法院开庭对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未充分审查信用社借款借据、信用社贷款债权凭证的债权证明,遂作出判决:一、撤销大荔县法院(2007)荔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