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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9日讯 “居民在自己家中出现了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保险理赔时却要社区给开证明,这不是为难我们吗?”日前,记者在一些社区走访时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在家中遭遇人身意外伤害进行理赔时,需到所在的社区开具意外伤害证明,但在社区职责中并没有此项内容,造成居民理赔频频“卡壳”。
社区:拒开证明招骂
不久前,南岗区公路社区一位居民找到社区主任,称自己在家中不慎摔伤,找保险公司进行人身意外伤害理赔时,对方要求他到社区开一张意外伤害证明。社区主任耐心地解释,这份证明不能开,由于社区对其保险和受伤的情况不了解,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况且社区公章的职责中并没有此项。这个答复遭到那位居民的强烈不满,认为社区故意为难他,当场对社区主任进行辱骂。
采访中,很多社区干部都遇到过类似情况。道里区安祥社区韩主任说,她们遇到此事采用另一种办法:让投保居民找到所在单元的组长或邻居写证明,社区再证明这些人是该社区的常住居民。
民政:不是社区职责
据南岗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杜兴民科长介绍,目前社区工作的确面临很多类似的“超范围”盖章要求,意外伤害保险证明不在社区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在社区工作职能范围内,或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为居民盖章证明,是社区服务的一种具体手段。但超出社区调查能力范围、无法核实的,社区可能拒绝盖章。社区干部应在履行证明义务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及辨别盖章证明必要性的能力。遇到无法盖章的情况,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律师: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记者拨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95511客服电话,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理赔申请中的确有一条说明:意外伤害证明应由不同部门出具不同的证明,遭遇抢劫等由公安机关出具,在单位受伤由单位出具,在家中受伤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
对此,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称,保险公司的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强人所难的行为,也是保险业理赔难的表现形式。社区没有为居民出证明的法定义务,只有亲身经历或在现场看到的人才能作证;此外,保险公司应有专业的医疗鉴定人员对疾病或意外进行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