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先后经过航天医院、儿童医院、儿研所及私人诊所的治疗,患儿小佳(化名)最终死亡。事后,小佳父母到法院起诉赔偿。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航天医院、儿童医院、儿研所的诊疗与小佳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私人诊所大夫张君才无行医资格,加之用药和方法存在医疗缺陷,因此判决张君才赔偿小佳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
2007年11月27日,小佳因咳嗽、气喘被父母带到航天医院输液。据小佳的父母称,经航天医院输液治疗后未见症状缓解,因此他们又带女儿到儿童医院就诊,然而输液后病情加重,医院以无床位为由拒绝了夫妇俩让女儿住院的要求。无奈之下,他们又带小佳到儿研所就诊,由于仍不见好转,他们最终选择了张君才私人诊所医治。11月29日凌晨3时许,小佳出现呼吸困难、脸色发紫等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佳父母将航天医院、儿童医院、儿研所及张君才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庭审中,三家医院均称医疗处置是正确的,符合医疗常规,与小佳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张君才表示,小佳在三家大医院都没有得到住院治疗。后经他为小佳打针开药后得以平喘,并入睡。他叮嘱小佳父母此后去正规医院就诊,但其父母延误了小佳的病情,并未带女儿去就诊。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航天医院、儿研所在对小佳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正确、处置符合医学诊疗常规;儿童医院的诊疗过程中用药欠规范,但与死亡的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张君才使用药物和方法缺乏依据,存在医疗缺陷,可能影响小佳病情的观察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小佳父母主张三家医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张君才无行医资格,其针对小佳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之用药和方法存在医疗缺陷,可能影响其他医疗机构对小佳病情的观察处理,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该责任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