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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诽谤案一般是自诉案,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告则不理。诽谤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等单位,只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才由公安机关动用公权力来侦办。林律师表示,吴华英被拘的原因是“诽谤”,可能是因为“严晓玲案”的帖子中,有个别公安和检察院的领导被点名,如果构成了对他们的诽谤罪,也应当由他们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案。而林律师认为,这起诽谤案,从涉案文章来看,感觉不出案件会与国家秘密相关,网帖6月23日晚开始出现,第二天公安机关就澄清了事实,在他看来,应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更不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刘晓原律师则认为,不论严晓玲是自身疾病而死,还是被男人“轮奸致死”,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就算曝光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文章是出自范、吴、游等人之手,假设由于文章点了某些领导的名字而涉嫌诽谤犯罪,这起诽谤案件的案情,又怎么会与国家秘密有关呢?
刘晓原律师无法理解的是,涉密案件的家属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当公安机关同意家属聘请律师后,为何又不允许律师去会见呢?不批准律师去会见,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呢?他提出,公安机关将诽谤案当作公诉案来侦办,且把案件当作涉密案件,依据的是什么法律规定呢?假使曝光严晓玲案件的文章不实,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的话,这起案件也不应按涉密案件来办理。
林律师认为,吴华英等人的案件涉密是没有依据的,从目前看只是简单的诽谤案件。“从拘留网友的事件可以看出,当地的领导对网络、对信息公开跟不上发展的需要,领导们不适应,觉得一些不好的信息贴上网,就不得了了。”他强调,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正在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国家保密局提出,要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实现科学定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林洪楠律师称,他感觉事情本身和扣在案件上的“帽子”对不上号,让他也“摸不着头脑”。
事件背景
“严晓玲案”回顾
福州闽清女子严晓玲2008年2月11日离奇死亡,福建警方鉴定其为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严晓玲之母林秀英坚持认为其女儿是被强奸致死,并多次上访,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今年6月23日晚间起,多家知名网站论坛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无名女尸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帖子中当事人声称自己年仅25岁的女儿严晓玲“惨遭八人轮奸”致死,还提及“子宫被割下”等内容。文中提到“丽歌”KTV老板聂志雄与闽清县公安局个别人员和县检察院个别检察人员有合作关系。
6月24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闽清严晓玲遭轮奸致死”事件调查情况。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刘明说,根据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帖文完全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