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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发帖发动人肉搜索寻疑犯被指侵权
2009年07月17日 10:03:31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网民

  有支持有反对意见不一

  对赵冠乐的这种做法,网民反应不一。有赞成、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更多网民为此担心。

  网友“梁山好汉”:这样的帖子要顶一下。大家都记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头像,没准你一会儿就可能碰到!犯罪嫌疑人将事先准备的仪器安装在银行的ATM取款机上,这个仪器能否公开一下,让大家都好识别。

  网民“同船过渡”则认为,这种“人肉搜索”的做法隐患很大。将嫌犯的照片公布在网上,如果这人只是正巧在银行出现过,不是作案人,那他的照片被冠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网上出现,他以后还怎么做人?

  而网友“老法官”还提出一个法律问题,即使网上公布的这个小伙子就是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他就不是罪犯,将他的照片先在网上晒晒,是否侵犯他的肖像权?

  -律师

  民警此举涉嫌侵权

  “我个人觉得,民警的这种做法,涉嫌侵权。”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波律师说,作为一名办案民警,将嫌疑人的照片在公共网上公布,他是否经过审批?是谁审批的?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要在全国的公共网站上发布,要得到省公安厅的审批。如果在洛阳市发布,要得到洛阳市公安局的审批。

  “怎么衡量公安机关此举是否正确?主要看公安机关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仅仅是怀疑这名小伙子是犯罪嫌疑人,就在网上公布人家的照片,显然不合适。”陈波说,警方的这种做法,比较适合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而不是在大众网上。

  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的李华阳律师认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有权利发动群众寻找犯罪嫌疑人,但一定要依法而行。警方侦查案件,运用人肉搜索等方式的时候一定要多方面考虑,避免出现侵害个人隐私的情况发生。

  -相关链接

  “人肉搜索”涉嫌违法

  2008年8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或单位信息的行为,而这些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触及这个层面,就违反了法律。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散布这些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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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巨阳 实习生 程卫星    来源:大河网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