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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针对醉酒驾车者开始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态度好不好决定处罚轻重?深圳此举引来争议。
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的司机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并罚款。由于对拘留、扣证时间和罚款数额等没有细化标准,一些受罚司机常抱怨交警“处罚不统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刘凤俊说,该局制定醉酒驾驶的统一裁量标准,正是为了规范执法,约束民警执法过程中判定、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支持者:
细化标准是人性化执法
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机动大队大队长冯新毅说,有了这个参考标准,交警执勤时就可以根据醉酒驾车者和执法现场的不同情况,“把握处罚尺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他认为,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拘留多少天,而在于让醉酒驾驶者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这个参考标准体现了“人性化”执法。
深圳一位杜姓出租司机表示,醉酒驾车司机对自己的错误有认识、积极配合处理,确实应该和拒绝认错、拒不配合的相区别,不能是一个处罚标准,因为执法的目的是要警醒犯错者、让他们知错即改。
反对者:
根据态度是打折式执法
要求“重典惩治”酒后驾驶的网民表示,对深圳的这个参考标准“难以理解”。他们认为对醉酒驾车者的“温柔执法、执罚”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深圳交警无权对醉酒驾车者执法“打折”。
一位驾车的女士则表示,执法既要讲“人性”、也要讲“公正”,轻罚醉酒驾车司机就是对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不公。更有网上舆论认为,将醉酒驾车这一危害“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的行为从轻处罚,增加了饮酒驾车者的侥幸心理,增大了违法风险。
决策者:
态度好坏并非唯一标准
昨天,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有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认为,媒体对醉酒驾车者“拘留时间按态度裁量”的说法“不准确”。他说,“态度”只是判定醉酒驾车处罚的因素之一,裁决处罚的最终依据必须是违法情节和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