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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挖坑单位成被告
郑树林说,他在哈尔滨无线电工具厂做钳工,妻子没有固定职业,每月收入很微薄。住院时对方说等出院后一起结算,但出院后他们找到道外供水公司要求赔偿时,该公司却让找上级单位——哈市供排水集团。
按照郑树林的说法,哈市供排水集团同意赔偿,但是得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他们拿多少。
出院后不久,郑树林和妻子将哈市供排水集团告上法庭,二人共计要求索赔4万余元。根据相关规定,由哈市道外区法院审理郑树林人身损害赔偿,哈市道里区法院审理付丽艳人身损害赔偿。
庭审中,郑树林认为,被告维修冒水管线,将路面挖开形成一个深约60厘米的坑,但是没有回填,而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他和妻子连人带车掉入坑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哈市供排水集团认为,维修管线后已经将事发路段的坑全部回填,回填后道路维修由其他单位负责。承认事发现场有深坑,低于路面20厘米,未设任何警示标志。而且事故发生在凌晨,道路上车辆及行人极少,郑树林可能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及道路上灯光昏暗瞭望不够的原因。哈市供排水集团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认为医疗费过高。
4 法院一审判挖坑单位担责
近日,哈市道外区法院和哈市道里区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将道路挖开回填后,路面形成深坑,被告未尽管护义务,未及时予以维修,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摔伤。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其不负维修义务、郑树林超速、瞭望不够等辩解,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
据此,哈市道外区法院判决哈市供排水集团赔偿郑树林医疗费等共计10797元;哈市道里区法院判决哈市供排水集团赔偿付丽艳医疗费等共计16702元。
接到判决后,哈市供排水集团不服,近日已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