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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14岁的花季少女由于交友不慎,惨遭强奸后又被强迫卖淫。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勇波强迫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赖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女友刘仪亦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9年3月27日,被告人赖勇波及曾×强、魏×屏、魏×文(均另案处理)合谋,欲把兴宁市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14岁的魏某、13岁的温某、14岁的曾某骗到兴城来,将她们迷奸后再强迫她们卖淫赚钱。
同月28日上午,赖勇波及曾×强来到黄槐镇,将魏某、温某、曾某3人骗至兴城一旅店。当天下午,曾×强及魏×文将“三唑仑”加入3杯饮料中让魏某、温某、曾某3人喝,意欲趁其昏迷之后实施强奸,但被受害人发现而未果。后来曾某强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刘仪。
当晚,曾×强向赖勇波、刘仪及魏×文提出,将曾某、温某带到神光山,通过威胁、恐吓迫使她俩卖淫。赖勇波、刘仪及魏×文均表示同意。于是,赖勇波及曾×强、魏×文带着曾某、温某乘“的士”来到神光山顶,并对曾某、温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她俩卖淫,但还是未达成目的。
从神光山回来后,赖勇波又在兴城旅店310房的玻璃上写了一个“死”字,问温某3人认不认识,以进一步恐吓。29日,魏×屏来到旅店教魏某、曾某、温某3人如何进行卖淫,并叫她们将卖淫所得的钱交给赖勇波、刘仪及曾×强保管。
为了达到强迫她们卖淫的目的,30日凌晨,赖勇波及曾×强分别对温某、曾某实施了强奸。同日上午,曾×强将强奸的事告知刘仪,并告诉刘仪可以安排曾某、温某卖淫。当晚,赖勇波、刘仪即带温某卖淫2次,获资300元;曾×强带曾某卖淫1次,获资100元。
31日凌晨,当赖勇波、刘仪带温某到兴宁市港兴迎宾馆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勇波、刘仪目无国法,伙同同案人对少女实施强奸后又迫使其卖淫,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