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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差异较大 醉驾致人死亡该当何罪
2009年07月28日 14:30:27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无非就是定交通肇事还有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无证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打断您一下,刚才我和岩松在演播室说,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犯罪,但是却以另外一个罪名去给他判罪,您觉得这个合适不合适?

  洪道德:

  合适,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主持人:

  好,洪教授,这是您的观点接下来,我们不妨再听一听您的对立面,反对派的观点,他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张教授您好。

  张青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

  您好。

  主持人:您的观点是?

  张青松:

  我的观点还不是太同意洪老师的意见,我认为这个案件定交通肇事罪可能更合适一些。

  主持人:但是交通肇事罪最上限顶到天了也是七年,您觉得这个人七年是不是适合?

  张青松:

  从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来看,对他如果处以七年的徒刑,从公众接受的心态上来讲,好像不是太好接受,但是问题是,我们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他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这么重的责任,那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让一个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去改变法律,我觉得法律是需要尊重的。

  主持人:岩松同意这两位教授的观点吗?

  白岩松:

  我两者都不同意,我是觉得,单纯拿哪一个现在的罪名判断这起事件,我觉得都有很大的漏洞。这就直接回到一个问题的最本质,我觉得刚才两位专家都谈到一个现行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如果拿现行法律的观点的角度来说,我可能更愿意多站一点点后一位专家的意见上,其实我觉得这两个罪名哪个来认定我都不同意,因为必须法律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刑法第133条已经很多很多年了,我们现在是一个相对不变的法律在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的犯罪类型,明显跟不上了,所以国外也存在着,不断地跟着新的情况,法律进行修改,以便跟得上犯罪类型的变化。

  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我们现在的法律界人士应该考虑这件事情,更何况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针对已经接连出现在全国受众面前的时候,让大家左右为难,而且各地判的都不一样,你说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另一个省,就判了七年,但是在这个地方就死刑,那你说这个公平吗?

  主持人:

  所以又回到两位专家,刚才我们在演播室说到,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摆在那儿,所以才不得已在这两种要么是特别轻要么是特别重的判决之间选择。两位专家怎么看待刚才岩松的意见,首先我们来看看洪教授的看法。

  洪道德:

  应该说专门针对这种交通肇事,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现行法律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目前来讲,是不是现行法律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已经不能适应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再加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它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到15年,而不是7年,但是条件必须是交通肇事以后先逃逸,然后逃逸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限度内进行处罚。而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只有死刑这一个档,它是从十年开始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是衔接的。两个罪是衔接的,从量刑这个角度讲,它不光是衔接,还有五年的重叠。

  主持人:您是觉得现行的法律是够用的。

  洪道德:

  是够用的。

  主持人:我们再来听听张青松主任的意见。

  张青松:

  您好,我觉得刚才岩松所说的是一个法律如何修改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的量刑如何加重修改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是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实它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而孙伟铭的行为正好符合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该是对法律尊重的一种表现。而且我们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用一个个案去突破法律的规定,本身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

  主持人:

  张主任,您觉得这种量刑,就像我们刚才在演播室说的,如果这个地方判处死刑,那种地方只判处七年,给人的感觉,这种偶发性和随意性是否是存在的?

  张青松:

  我觉得这就是我们法律,因为我们法律现在似乎已经无法应对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很多的个案,一个地方不同的法官都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结果,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的执行必须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标准,这样法律才是一个良性的执法状况。

  主持人:

  岩松你看,刚才你说是法律不够用,现在是洪教授说了,法律不仅够用,还有五年的重叠。

  白岩松:

  不,其实从具体的案例跳出来,现在很大的一个问题摆在所有人的面前,现在很多人看到,性质有些相似的案件,可能在这个地方是死刑,在另一个地方就是七年。这个情况已经摆放在我们所有人的面前了,具体的案例我觉得作为媒体人不好去说一说二。但是这个现象已经摆放在所有面前。你说是合适,只说是合适还要借用,有的地方就不借用,全国在司法面前的时候是有不同,看样是犯罪者也需要运气,看你在哪犯罪了,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现在全国的机动车辆已经1.7亿多辆,驾驶员比有驾照的还要多,用前一位专家的话来说,潜在的酒后甚至无证驾驶的,它都存在着故意犯罪的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快速进行相应的修改,来进行比较严厉的约束,更大的悲剧还会出现我们的面前。

  主持人:

  这是我们刚才分析的前两者,一个是无证,一个是醉酒,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只要是出现这种行为,就都应当对他们实施处罚。

  白岩松:

  都属于潜在的和正在实施的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没有对他们进行这样的处罚。

  白岩松:

  所以我说,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个是法律的修改,另外全国必须修改的时候,法律一盘棋,接下来我们会有一系列的时间进行解读,关键不在最后已经产生的悲剧案件,如何通过平常严格细微的执法,使犯罪的基数大量减少。现在醉酒驾车的,无照驾驶的,超速的、判罚和在执行的时候太轻,太随意,使金字塔塔底的面越铺越广,不出现恶性的案件才怪。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演播室关注的是发生在四川成都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极端交通肇事案件。

  其实进入到今年近一段时期以来,这种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很多,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播放短片)

作者:    来源:CCTV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