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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当事人同事的报料人对此产生疑问,金堂县城管局副局长称,此举并不违反法规,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昨日市民王先生(化名)打进本报热线称,2005年,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因交通肇事撞死了人,没想到2008年黄德彬又回到了原单位,并且还从副中队长升职成中队长。
这个结果让王先生感到疑惑:对于一个触犯了法律的执法人员,这样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是一种纵容?
事件 曾犯交通肇事罪如今回来升了职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11月18日。当日下午2时50分,金堂县一车牌号为川AJU255的城管执法车,从清江镇向赵镇行驶途中,突然冲上对面车道,将一名骑车男子撞倒,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者就是当时的金堂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而事发后,同为执法大队同事的王某还试图为黄德彬“顶包”。直到现在网络上还有对此事的新闻报道。
市民王先生自称是黄德彬的同事。他说,因为交通肇事罪黄德彬被判刑两年。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2008年,黄德彬回到了执法大队工作。今年,更意外的事情发生:黄德彬从副中队长升职成了中队长。
为了证实王先生的说法,昨日下午,记者赶到了金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门的墙壁上悬挂着执法大队各级领导的姓名、照片和职务,记者并没有发现黄德彬的名字。然而在向一名执法队员打听时,该名执法队员称:“黄德彬早已回来上班,而且还是中队长。”随后,记者也从行政执法大队的相关负责人处核实了这一消息。
城管局副局长 不违反法规 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事发后黄德彬的判决如何?执法人员触犯法律后,是否还能回原单位继续任职甚至升职?记者首先来到金堂县人民法院。在一份2006年1月5日的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黄德彬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且判决书上还写着“事发后,黄德彬不仅拨打了110和120,还有主动自首情节。”听说黄德彬回到了原单位就职,该法院工作人员称,“交通肇事罪”一般不带有主观能动性,在受到了刑事处罚后,单位一般还是会为其保留一个工作机会。而且当年的城管队员不是公务员,就算是公务员,“犯法后开除公职这种约束也是在2007年以后才严格起来。”
记者随后来到了执法大队的主管部门金堂县城市管理局。该局副局长仲泽称,当时法院对黄德彬判决后,单位对其的处理决定是“撤职,待岗”,也就是保留了其事业单位的编制。2008年1月,黄德彬的缓刑期满后,局领导对是否让他继续回来上班这个问题非常慎重,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没有一条法规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在服刑后不得继续回原单位任职”。考虑到黄德彬是一个有近20年工作经验的老城管队员,“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我们也希望给他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局领导便同意黄德彬回来工作,试用了大半年后,因工作表现突出,黄德彬正式开始以副中队长的名义组织工作。2009年6月19日,局领导为了对黄工作表现的肯定,便发出了干部任职公告,经过了7天公示无人举报,才决定正式任命其为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当时黄德彬并不是酒后驾驶,也不是故意撞人,于情于理给他这样一个机会,我们觉得并不过分。”
当事人 家庭因此破裂 现在更加敬业两年的缓刑期,黄德彬称为“人生低谷”。昨日记者见到黄德彬时,这个高高瘦瘦的男子非常郁闷。39岁的他从1990年就已经成为金堂城管队的一名执法人员,可以说是“金堂最老资格的城管队员”,加上工作敬业肯吃苦,仕途本应一帆风顺,却因为那场“交通肇事”戛然而止。
黄德彬用手撑着额头说,同期的队员,还有曾经是自己“手下”的队员现在几乎都变成了局领导或者大队长,然而自己工作20年,现在要提个中队长却还要受到这样的非议。黄德彬说,当年的事故纯粹是一场意外,事发后他就已经感到害怕并向交警大队自首。被判缓刑期间,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妻子和自己矛盾不断,最终离婚。靠着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资助,他独自抚养着当时年仅9岁的女儿。家庭的破裂、没有工作的困境、对死者的歉疚一直困扰着他,让他那两年来过得非常痛苦。
刑满后,因为对城管工作的热爱,黄德彬再次回到了原单位。他对工作比以前更加敬业,就是想证明自己虽然犯过法,但是已经从头开始。在今年4月份,因为一次正常执法,他被人用啤酒瓶“敲”脑袋,缝了7针,但是只住了8天院就带着伤口回到了岗位,一切努力只是想好好珍惜这个工作机会。“当时‘犯法’并不是我的本意,我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不能因为这样的一次错误,就彻底否定我这个人啊……”黄德彬长叹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