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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行动第一步,就是主动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与死者家属们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并将多方凑齐的4.5万元赔款送到死者家属手中。死者家属因而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位村民的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希望法院对三位村民适用缓刑。
营救第二步,辽市村全体村民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宜春市政府递交了联名申请,说明三村民将小偷打死是出于义愤、见义勇为、防卫过当的行为,要求法院给予三位村民宽大处理。辽市乡政府在联名申请书上盖章支持村民。
开庭审理当天,审判大厅座无虚席。对于村民而言,那是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课。村民听懂了“打死小偷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小偷虽然违法,但他的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容侵犯”、“小偷抓住了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对之进行殴打”这些话里面蕴藏的法律含义。
法院认定属故意犯罪三村民获刑经审委会讨论,法院对“村民打死小偷该担何责”案进行了判决:易耀兴、易某、易某某三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辽市村村民对此判决结果存有异议,但绝大多数人认为该判决“既维护‘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情、理、法都兼顾到了”。
袁州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彭卫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近年来,袁州区发生过多起村民打死小偷案件,这足以说明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打死小偷属于正当防卫,是伸张正义。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辽市村三村民打死小偷属于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小偷被围时,不法侵害实际上已结束了,因而就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了。尤其是当小偷倒在稻田里时,他已丧失了继续实行不法侵害的能力,就更不能再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了。因而,抓住小偷后将小偷打死,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犯罪。因此,奉劝大家,抓住小偷后,只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将小偷打死或者打伤了,其罪行比小偷的罪行还要重,这就适得其反了。”
量刑偏轻利于弘扬正气对于三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量刑过轻,因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按刑法规定要判刑10年以上。对此,彭庭长认为,“之所以这么判处,是因为此案中三被告人均是伤害被害人的脚,在共同犯罪中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打死小偷的主犯公安机关没有确定),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次,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最后,抓小偷是见义勇为的正当行为,应当得到保护与提倡。如果量刑过重,无疑将使这种优良传统受到冲击,这对弘扬正气、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利的。”
“这个案子是让人痛心的,原本村民是做好事,勇抓盗贼,但因为行为过当却将一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最后演变成了犯罪行为。”该案辩护律师钱玲感慨道,“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盗窃嫌犯使用暴力,即便是犯罪的盗贼也有人权,将盗窃嫌犯打死打伤同样是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将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农民朋友平时应加强普法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