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满释放人员因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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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8月6日讯 近日,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2月26日,李某因抢劫被新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李某本应吸取教训,但在2009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李某酒后在新青区机修厂附近看见单身女子吴某,遂产生了强奸吴某的想法,便跟随其至新青区机修厂北门附近,李某上前用左手搂住吴某的脖子,欲对其实施强奸,由于吴某反抗并呼救,被其在家的丈夫听见后出来制止并将其抓住,李某强奸未能得逞。同时,吴某打电话报警,新青公安分局刑警队民警及时赶到将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方法,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及其丈夫及时赶到制止,使其强奸目的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还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第65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冯光照 王葱郁 来源:东北网-林城晚报 编辑: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