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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8月12日讯 哈尔滨市政府向出资国企派驻的监事会不是企业的“婆婆”,在企业没有人事权、财务权、经营决策权,只有监督权。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派驻监事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市国资委已出台《市国资委派驻监事会(监事)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规范向出资企业派驻监事会工作,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出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监事上报不法行为不须征求企业意见
根据《意见》,市国资委派驻的监事会及其成员实行外派监事,不参与、不干预所监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他们“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查账为主”,采取日常轮流监管和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等工作模式,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监事会(监事)发现监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不须事先征求监管企业的意见。他们还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监管企业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依法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的。
监事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报告将追责
根据《意见》,派驻监事要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廉洁自律。监事会在企业履行职责的费用由市国资委负责,不花企业一分钱。对于派驻监事由于工作失职、渎职或违反纪律,对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失查、失报或由于不尽职、以职谋私在监管企业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意见》规定,派驻监事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监管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未能及时发现的;对已发现的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不报告的;对监管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对已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决策和经营行为,未及时报告,致使监管企业形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强行干预或参与监管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接受企业馈赠,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侵占监管企业财产的,都将依照有关法纪和企业章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
负债务者不得出任监事会成员
《意见》对国企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者,都不得出任监事成员。
市国资委还出台了《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制度(试行)》、《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会议制度(试行)》、《哈尔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编制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促进向出资企业派驻监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