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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在酒吧唱歌被人打了一耳光,于是带上兄弟伙报复,“90后”青年误将一无辜女孩杀死。8月12日上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松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被告人杨濠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晚22时许(农历2009年除夕夜),被告人杨松、杨濠与杨甲、吴某、蒋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川城区“如果爱”酒吧唱歌时,与站到音箱上跳舞的姚某等人发生纠纷,经酒吧工作人员劝解后平息。
后,杨松到酒吧二楼上厕所时,姚某等人殴打了杨甲和蒋某。见此情形,杨濠到酒吧楼上找到杨松,告诉他杨甲等人被打了。当杨松、杨濠下楼后,发现姚某等人已经离开酒吧,遂追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滨南路水泥桥书报亭附近,遇见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熊某某(女,殁年14岁)及罗某、柯某某。杨松、杨濠误认为熊某某等人与姚某等人是同伙,遂将熊某某等人拦下,询问姚某等人的下落。熊某某表示不知道。杨松、杨濠认为熊某某傲慢,杨濠便踢了熊某某一脚,杨松持刀朝熊某某腹部猛刺一刀。随后,杨松、杨濠与赶来的杨甲一起逃离现场。熊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移送法院后,经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被告人杨松、杨濠的亲属与被害人熊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熊某某的亲属请求法院对杨松从轻处罚,对杨濠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松、杨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杨松、杨濠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杨松、杨濠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杨濠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在校高中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宣判后,两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