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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名职员胆大妄为,竟然挪用公款购买股票和彩票,其中为购买彩票而挪用的公款高达近千万元。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张某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00多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在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后被公司委派负责某置业发展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及回款工作。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售房款分别挪用于购买股票和彩票等,共计挪用公款2140多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其所挪用的公款中有1200多万元无法归还。
张某从2005年开始,担任本市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助理。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张某受公司委派到其单位控股的一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及回款工作,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售房款挪用于其开设的股票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1100多万元,造成损失430多万元。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售房款累计860多万元挪用于其在网上销售平台开设的账户购买体育彩票,造成损失630多万元。自2008年1月起,张某又挪用收取的售房款购买体育彩票100多万元,其挪用于购买体育彩票的售房款总计970多万元,另有36万元用于偿还私人债务。经查,张某共计挪用公款2140多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张某这种用公款买彩票的行为是否应定贪污罪。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辩称其将购房款用于购买彩票的行为不是贪污而是挪用公款。合议庭认为,买彩票实质上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能仅以将公款用于购买彩票而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用公款买彩票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系由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且未退还。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200多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