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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年轻人接连施暴 3天内致两人死亡
2009年08月24日 14:54:14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12名年轻人接连几天在楚雄施暴,3天内致两人死亡。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团伙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该团伙的12人中有8人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楚雄中院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此案。日前,杨庆东、胡小明、杨云3名故意伤害案主犯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3人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日   时间:2008年5月30日18时

  杨云曾与楚雄市滨河楼健体城溜冰场的老板黄某某、杨某某夫妇发生过纠纷,一直伺机对他们实施报复。2008年5月30日18时许,杨云、胡小明邀约董兵等十余人携带钢管到滨河楼健体城溜冰场,杨云用钢管殴打溜冰场老板娘杨某某,而胡小明、董兵等人则持钢管殴打溜冰场老板黄某某,随后,这伙人打砸溜冰场内的物品后逃离现场。黄某某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于同年6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他的妻子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日   时间:2008年5月30日21时

  2008年5月30日21时许,胡小明、杨云、董兵等人在楚雄开发区“山菌美食苑”门外,与李某某、杨某、张某某发生口角,胡、杨、董等人殴打李某某后逃离。

  事后,李某某等人在楚雄开发区“老地方”烧烤店又与胡小明、杨云、董兵等人相遇,双方发生斗殴。胡小明用电话联系杨庆东,让他带人赶过来帮忙,随后便与同伙一起跑到恒益旅社躲藏。杨庆东等人赶到恒益旅社后,对方李某某等人将恒益旅社围住。杨庆东又立即电话联系朱彦明,让他再找些人赶来帮忙。朱彦明带人来到恒益旅社后便与前述同伙一道,持钢管、长刀将李某某等人打散,并将跟随李某某来的李之某打成轻伤。

  三日   时间:2008年6月2日19时

  2008年6月2日19时许,胡小明、杨云、董兵等人在楚雄开发区锦星酒店门口遇到张某某、彭某某二人,认出张某某是前晚在楚雄开发区“老地方”烧烤店和恒益旅社门口与其打架的人之一。

  胡小明等人用出租车将张某某、彭某某拉到开发区某公司大楼附近,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胡小明又打电话给杨庆东等人,杨庆东等4人先后赶来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他们从张某某口中获悉,顾某某是跟随李某某参与了“老地方”烧烤店和恒益旅社门口打架的人,杨庆东就让胡小明等人找到顾某某后,用出租车将顾拉到一处工程工地上,杨庆东、胡小明、董兵、杨云等人用钢管、长、短刀刀背、斧头轮流殴打顾某某,将顾打倒在地不能动弹后逃离现场。

  顾某某被打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夜24时许死亡。

  一人死刑两人无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庆东、杨云、胡小明、董兵、朱彦明等12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法院查明,在三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云、杨庆东、胡小明是主犯。同时查明,被告人胡小明、杨云、董兵等人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小明在参与故意伤害李之某致其轻伤时,未满16周岁,不应负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胡小明、杨云属未成年人,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庆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小明、杨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成年被告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谢海波    来源:中新网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