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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货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货车上的两个人受伤住院,却对摩托车伤者见死不救,最终导致其死亡。看似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隐藏不为人知的恩怨。日前,沈阳市中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者刘庆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飙车”肇事后见死不救
2008年2月16日7时许,(沈阳)新民市兴隆镇某村村民刘庆敏与前妻一起,驾驶白色中型货车外出收粮。途中,与骑着摩托车的同村村民曹某不期而遇,刘庆敏加快车速。而曹某像知道后面有人追赶一样,两人在乡间公路上飙起车来。
行至于洪区西老边村老边桥头附近,曹某减速并向道路旁躲避,可刘庆敏却驾车撞向曹某,曹某随即摔在路边,而刘庆敏也连人带车掉到沟里。
路人邢某见状连忙拨打了120,车1小时后才能赶到。此时,刘庆敏和前妻已起身拦下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医院。邢某上前说旁边还有个伤者,但是尚处于清醒状态的刘庆敏却说,“我雇的车,不能拉他。”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曹某才被家人送往医院。曹某终因被撞后多发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是交通肇事还是蓄意杀人
即便是陌生人也不会见死不救,为何刘庆敏这样对同村曹某呢?曹某妻子道出其中奥妙:曹某与刘庆敏的妻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刘庆敏一直对曹某耿耿于怀。
2008年3月20日,刘庆敏被抓获。但他坚称,案发时并非故意撞死曹某,而是精力不集中致事故发生。
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刘庆敏提起公诉。庭审时,刘庆敏仍辩称:“我开车时抽烟,对面来个车挺晃眼睛,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当时我没看见有车,后期在医院才知道把曹某撞了。”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分析说明,刘庆敏驾车与曹某摩托车接触前向右打轮,随即与曹某所驾车辆接触,未在现场发现两车接触之前刘庆敏采取制动措施的痕迹。而交通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报告证实,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完整。根据现场数据,计算出该车制动时车辆初速度为61.6km∕h。
法院以故意杀人判处死缓
法院认为,刘庆敏与曹某素有矛盾、曾欲报复未果,案发时刘庆敏驾车追赶曹某并操控车辆直接撞向曹某,案发后对曹某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本案大量相关证据证实,刘庆敏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法应认定故意杀人罪。但曹某案发前与刘庆敏的妻子关系不正常,导致刘庆敏与其妻离婚,进而心生怨恨、寻机报复,是引发本案的起因,因此曹某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庆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