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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读
犯罪年龄趋于中年化;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增多;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犯罪居多……
与之相伴随的是: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让利给对方,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从50家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分析总结出的新特点、新手法,令人震惊。
更加值得警醒的是,这些新特点、新手法暴露出的仍是一些“老问题”———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一言堂、一支笔”管理模式在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审批流于形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
防治国企职务犯罪对策:
□加强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
□监管制度不仅要健全而且要日常化
□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应该进行申报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历来受到社会关注。记者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获悉,该院针对国企职务犯罪现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分析。研究发现,“犯罪主体年龄趋于中年化”、“窝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趋严重”、“涉案金额大”,构成了当前国企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新特点显现
一些知识化、专业化的年轻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此类人员犯罪随之逐年增多;窝案、串案、共同犯罪日趋严重,是另一个必须引起警惕的特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统计显示,自2004年至2008年5年间,该院共立案侦查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38%,涉及了50家国有企业。
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分析这些案件后他们发现,国企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上职务犯罪人员约占98%,其中30岁至50岁的中年人犯罪居多,共63人占77%。”这位负责人说,“和之前国企职务犯罪年龄偏高的现象相比,犯罪年龄中年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近年来,一些知识化、专业化的年轻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此类人员犯罪也随之逐年增多。”
另一个特点是,犯罪主体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在国有企业犯罪人员中,企业管理层人员占犯罪总人数的近61%。其中,涉及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等企业领导人员犯罪的占30%以上;涉及项目部经理、科长、办公室主任、业务主管等中层领导干部犯罪的占30%以上;涉及会计、出纳、核算员等占16%。”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涉案金额大”也是一大特点。据统计,自2004年至2008年,海淀区国企职务犯罪案件总涉案金额达到数千万元,个案涉案最高金额为2000万元。10万元以下的占32%;10万元以上的大案占案件总数的68%。其中,100万元至500万元(含100万元)占23%,500万元以上的占5%。
“窝案、串案、共同犯罪增多”,则是必须引起警惕的一个特点。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全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12件,占案件总数的21%。其中串案、窝案7件,占共同犯罪案件的58.3%。
据介绍,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北京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团伙贪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团伙犯罪:该公司北大供应站站长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并伙同该站职工车某等8名工作人员非法导出液化气进行销售。由于涉及人员多,而且他们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液化气使用者的切身利益,此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所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就占总数的95%;行贿罪占4%;其他还有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玩忽职守罪。”这位负责人说,这说明,国企职务犯罪仍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件为主。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纵观近年来的国企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由于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因此,与行政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少数国企职务犯罪人员表现出了更强的主动性和贪婪性,涉及的金额也更为庞大。
新旧手法混杂
利用业务审批权、销售权收受好处费,被一些人用得“出神入化”;以“小金库”敛财虽是“老手段”,但也颇受一些人青睐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国企的生存发展状况日趋复杂,与之相伴随的,是职务犯罪手法的复杂化。
“利用掌握某些业务审批权、销售权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好处费”,被一些人用得“出神入化”。这位负责人举例说,一家大型企业总裁办综合业务科的经理关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2万吨进口配额中的3000吨配额指标提供给下属贸易公司经营,并收取贸易公司好处费人民币24万元。
更为复杂的手法还有,“利用负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来收受贿赂;在与其他企业、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利用职权虚报业务支出进行贪污或者让利给对方,获取巨额回扣、好处费;在受委托追缴企业欠款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截留、侵占、贪污公款;利用外销货款回收失控的机会,截留公款进行体外循环,用于个人营利或借给亲朋好友进行资金周转”。
“小金库”也成为少数人大肆敛财的惯用伎俩。“部分国有企业在长期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将部分经营收入和预算外资金逐步设为小金库,其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名义上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对外投资、计划外支出等。”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日常保管中的手续不健全,并且只有少数主管人员和经手人员知悉,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审计、纪检、司法机关发现,因此,‘小金库’极易诱发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行为。”
财务人员通过伪造合同、涂改账面、虚假报销、编造支出等方式贪污、挪用公款,也是常见手法之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某大学下属公司财务部出纳韩某,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利用担任财务人员的职务之便,以支付礼品、借仪器款、往来款的名义,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3次共挪用本单位人民币40.1万元,打入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滋生犯罪原因
检察官认为,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有些行为甚至出现制度“真空”,加之管理随意、有章不循,助长了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和这些新特点、新手法相伴随的,仍旧是一些“老问题”———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一言堂、一支笔”管理模式在少数国有企业中依然存在;审批流于形式;用人、选人制度不规范;有章不循等等。
“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行为甚至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真空’,加之相关的产权分拆和审计评估等监督管理方面法规不健全,助长了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
管理松懈,违规操作,权力失控,也是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这位负责人说,有的企业虽然也下工夫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总感到按照制度办事比较麻烦,因此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甚至随意简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有的企业长期违规操作,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一把手”几乎没监督,以致形成大权独揽的局面。
“近年来,企业领域的腐败现象还与商业贿赂密切相关。”林喆告诉记者,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渐渐演变成了某些领域通行的潜规则,从中滋生的不正之风使得有权者违反或偏离其应有的职责,滥用权力,损害职务的廉洁性以及企业管理秩序,从而发展成腐败行为。
“对于一些企业家的落马我并不感到奇怪。这些年大案要案的发生,都与企业制度相关。”林喆说,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是一种金字塔型的科级制度,如果处于塔顶的企业家权力过大,私欲膨胀,而且不受制约,那么他就可能会将国有企业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随意侵吞。极个别国有企业甚至是整个领导班子集体吞噬国有资产,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
此外,林喆还指出,“有少数国有企业因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非常大,并因其‘财大气粗’而改变着所在地的城市外貌,这类企业家更易受到地方官员的青睐。此时,企业的利益与地方官员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腐败,往往很难暴露,查处起来也非常不容易”。
林喆说,许多曾经辉煌过的企业家落马,有着一定的必然性,“如果没有好的制度和管理,单靠企业家自己控制自己是非常不容易的”。
防治“制度化腐败”应强化制度建设
“出现个别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形成一种‘制度化腐败’。比如某些企业中确立的层层审批制度不但无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反而成了某些人为了自己得到某种‘补偿’的工具。因此,要防治国企职务犯罪,首先应在制度建设上狠下工夫。”海淀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从查办职务犯罪的情况看,权力相对集中的部位是职务犯罪案件易发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出现多人多次腐败。“加强对案件易发环节的防控制度建设,是有效遏制国有企业犯罪根本措施之一。”这位负责人说。
林喆的观点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要避免企业家个人权力过大,一个人说了算,就需要在企业内设立很多制约环节或形成一种制约机制。
“企业内部还要有民主制,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林喆说,“企业重大决策的作出、重大资金的投入、企业转制等,除了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集体负责外,职工代表大会也应该有决策权。”
“此外,监管制度不仅要健全,而且要日常化。要有企业领导机构的集体制约机制,还要有审计机关的定期审计,几套监管制度一起跟上,虽然不能杜绝腐败,但一定可以大大减少腐败。”林喆说。
“企业领导干部的收入要进行申报”是林喆给出的另一个对策。他认为,对于搞垮了企业的领导干部,司法应该介入,查明企业亏损、倒闭的原因,严厉惩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企职务犯罪不完全是个人行为,关键在于制度。制度好,坏人受到约束,坏人也可以变好;制度有问题,好人不受约束,好人也可能变坏。”林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