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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要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坚决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决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登载和录入企业、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途径,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决定》要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设立救助资金。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救助,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救助。
《决定》还规定,各级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劳动保障、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阻碍执行。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事件,应当迅速依法处置。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需要协助查找的,应当予以协助;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办理出境手续,限制其出境。
近年来,黑龙江省人大对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去年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开展以来,多次派员参加对全省各地市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检查督导。近日,又专门组织人员对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决定》,以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规范执行工作,推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