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司机被改判无期续:肇事者陷入赔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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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实际上就是罪名没变,但是量刑发生了变化。针对孙伟铭这样的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在目前刑法规定的前提下,这个罪名是最符合我们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用这种罪名来惩处醉酒肇事造成危害的后果,能够严惩这一类的犯罪。
主持人:
刚才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也提到了,这是最适合的。刚才您也提到,说实际上除了这个叹号之外有很多的问号,大家现在可能还会有很多的这样的问号。比如说我醉酒了,我无证了,但是我没造成这样的一个相应的后果,我也超速了。这种情况下是不是算作危害公共安全?
王锡锌:
其实今天最高法院在对两起案件所做的评论里面指出了,这种类似的个案将来要是统一,如何统一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如果具有醉酒、肇事、逃逸以及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这种后果,都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并且在量刑上,最低刑就是十年,而且可以递升为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这一点来说,我们讲这个个案在原则意义上对未来是有指导性的。但是正如你刚才所提到的,如果我们仅仅由孙伟铭这个个案来看,的确它存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它有无照驾驶这样一个事实,事先有很多次违章的事实,而且有严重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因此从个案的未来的适用来看,也必须看到,我们仅仅将孙伟铭个案跟后面可能发生的一些类似个案对照适用,我觉得这个特例是很难被复制的。简单的照搬适用其实对将来的指导性意义仍然是一个问号。
作者: 来源:中新网 编辑:吕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