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民国庆中秋加班应得480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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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10日讯 国庆、中秋两大节日重叠,8天假日,如果不放假,劳动者的工资该怎样计算呢?按照齐齐哈尔市现有标准计算,节日期间加班,劳动者可以拿到480元加班费。
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王科长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10月1日到3日为国庆节法定假日,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所以,法定假日是4天,按照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了解到,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25元。月工资收入÷月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日工资应为525元÷21.75天,约等于24元。10月1、2、3、6日加班,每天的加班费最低应为72元,4天加班费为288元。在10月4、5、7、8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每天最低不少于48元,4天加班应得加班费是192元。如果8天全部加班,那么加班费应为288+(48×4)=480元,劳动者如果8天不休息,最少可拿到480元的加班费。
据悉,通常情况下,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用月工资基数除以月平均计薪日21.75,再除以日平均工作时数8,然后乘以加班的小时数,再乘以3(休息日乘2),就是劳动者所得加班工资。
作者:徐晶 沈佳薇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编辑: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