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18”前他们已犯大案
从焦作小超市劫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陈、任两人作案非常残忍。据检察官和秦女士当庭介绍,4月8日晚10时许,陈、任两人窜至焦作秦女士家的小超市,当时店里就只有秦女士一人,她见两人转来转去,也不买东西,怀疑他们不是什么好人,于是走到店门口。这时,陈浩和任彦培上来采取搂抱捂嘴的方式,将她拖往店里,同时抡起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等凶器没命地往秦女士头部、脸上打。秦女士回忆说,几分钟后,她浑身是血倒在血泊中。两人抢了她装有1000多元的包后逃离现场。秦女士挣扎着打电话报警。后来经诊断,秦女士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严重下降,头颅骨凹陷,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三级伤残。秦女士说,她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至今不敢一个人出门,夜里经常做噩梦。她提出的76.4万元的索赔中,10万元是精神损失费。记者注意到,在秦女士陈述的时候,陈浩和任彦培都深深地埋着头,不敢看一眼秦女士。
陈浩和任彦培作案后乘火车至杭州又来到南京。焦作警方在案发现场的人行道护栏上发现一枚指纹,经鉴定,这枚指纹就是在当地警方留有案底的陈浩的(陈于2001年10月25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也是这枚指纹,锁定了这起抢劫案的作案人。“4·18”劫案发生后,焦作警方将此案移交南京警方。
检察官建议判死刑
庭审一个关注的焦点是,任彦培在“4·18”抢劫杀人案中并未实施伤人行为,他是否需要对于葆林的牺牲和刺伤张定华老人、失主梁女士这一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任的辩护人认为他没有伤害于葆林等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因此对此不承担责任,认为陈浩是主犯,而任彦培只是从犯。任彦培称,他被于葆林等控制后,基本上放弃了反抗,也没有呼喊陈浩过来救他,陈浩的行为完全是他自己的行为。
检察官则认为,两人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所有犯罪行为都是两人事先商量好的,抢劫前买了两把刀,一人一把,并且商量好,买刀是为了壮胆,如果有人拦,就把刀亮出来吓唬对方。如果对方没被吓住,就往肚脐以下部位捅,其荒唐的理由是那地方捅不死人。这说明两人有在抢劫时行凶伤人的打算,因此,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一人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陈浩在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量刑死刑;而任彦培根据他的情节比照陈浩进行判决。“比照”是建议判死刑还是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检察官在庭上未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