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平安播报 地市动态 见义勇为 反腐直击 政法综治 警方传真 平安创建 政法文化 公告发布 诉讼指南 信息公开
精彩专题 检察风云 法院天地 司法之窗 消防安全 交通安全 龙江律师 以案说法 护航龙江 图片精选 视频在线 最新稿件
   
站内检索    
安徽:危险公共场所吸烟者一律拘留
2009年09月17日 13:46:58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新华网合肥9月16日专电(记者詹婷婷、葛如江)安徽省消防部门日前发布通告,对一些在公众聚集场所威胁消防安全的行为,将实行严查重管,确保国庆期间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通知中特别指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行政拘留。”据安徽省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吸烟拘留有明确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据悉,国庆期间,安徽消防部门还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一律查封;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

作者:    来源:中国平安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