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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与老师发生争执 6岁学童被赶出教室
2009年09月24日 14:03:25  平安龙江网 【 字体:

开封6岁男童小文(化名)被班主任赶出教室后,让张女士一家寝食难安。至昨日,小文已被停课3天了,校方劝张女士给小文转学。起因是小文的父亲言语 “冒犯”了班主任,经多名家属屡次道歉无效后,迫于无奈,张女士致电本报求助。

家长与老师发生争执

9月22日晚8时,开封市顺河区三教堂街某小区张女士家,在该市理事厅街小学上一年级的小文,正在默默地收拾书包,还不时地仰起小脸可怜巴巴地问张女士:“妈妈,明天我能上学吗?”

对于孩子的问话,张女士一脸茫然,红着眼圈支开孩子后,她向记者诉说了小文被停课的经过。

张女士说,儿子小文是一年级新生,今秋开学后,开封市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要求家长在孩子上学前在家量体温,并用本子记录下,且要有家长的签名。9月16日早晨,她给儿子测量了体温,并记录在一个手掌大小的本子上,让小文带到学校以备老师检查。

小文的爸爸杨先生正在外地出差,他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说:“9月16日晚上,儿子问我‘气蛋’是什么意思?我问他怎么回事,小文说白天在学校,老师看本子的时候,说妈妈‘气蛋’。”杨先生说,小文的班主任冯瑞青老师,认为小文的本子和记录方式不合乎要求,“可以要求家长改正,但是,作为老师对学生说出这样的话很不合适”。

9月18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杨先生在学校见到了冯瑞青。“我问冯老师是否对孩子说了不得体的话,冯老师当即予以否认。当时我很气愤,以为孩子说谎骗我,准备打电话找孩子再问一下。但冯老师可能误会了,对她身边的老师说我打电话找人打她,随后我俩发生争执,持续了约3分钟。”杨先生回忆说。

当晚6时许,张女士觉得丈夫的做法欠妥,当即打电话给冯老师想澄清并道歉,却一直打不通。

“第二天上午10时许联系上了冯老师,她在电话中没有接受我的道歉,说她没遇到过这样的事,让我星期一找校长说。”张女士说。

6岁学童被赶出教室

9月21日早上,张女士送儿子上学,可是小文进学校不到5分钟,就哭着跑了出来。

“孩子说,冯老师把他赶出了教室。”张女士说,随后,冯老师在校门口向她解释:“你丈夫对我进行了言语上的冒犯,这样的学生我教不了,你把孩子领回去吧。”

张女士感觉事态变得严重了,赶紧去找校长刘善军,答复却是——校方决定劝其给小文转学。“我恳求刘校长再做一下冯老师的工作,让她消消气,并表示家长会诚恳地道歉。”等了一天没有结果后,次日,张女士又去找校长刘善军,“刘校长希望我丈夫亲自向冯老师道歉,争取得到原谅后,学校会考虑取消转学的决定”。

张女士对校长的表态感到很为难:“9月19日孩子爸爸到外地出差,至少得到本周五才能回开封,难道让孩子就这样一直停课?”“原本活泼可爱的孩子,现在变得沉默寡言。停课时间久了,我担心孩子会对以后的学习产生心理障碍。”张女士含泪向记者表示,不管谁对谁错,家长与老师产生矛盾,不应该由无辜的孩子来承担惩罚。

学校拒绝家长电话道歉

昨日7时40分,记者跟随张女士母子来到该小学。

小文牵着妈妈的手,望着同学们蹦蹦跳跳地跑进学校,眼泪夺眶而出。张女士拿出手机再次拨打班主任和校长的手机,希望学校和老师能让小文先进班上课。“冯老师,孩子他爸在外地出差,先让他在电话里向你道歉,行吗?”张女士的恳求语气有点发颤,而电话那头的冯老师态度很坚决:“我是一个打工的,找校长说吧。”

无奈之下,张女士转而向校长刘善军求助。挂断电话后,张女士说:“学校拒绝杨先生在电话里道歉,不当面道歉,孩子暂不能进教室。刘校长还说,现在教的是5以内加减法和声母韵母,停几天课没事,以后冯老师会给孩子补课。”

昨日下午2时30分,记者致电校长刘善军核实家长反映的情况。刘校长情绪激动地表示,让小文停课以及向家长建议转学,是无奈之举。

刘善军说:“事发当天,小文的爸爸带着酒气在校园里找到冯老师,大骂她误人子弟,还威胁她不许动,最后在几名老师的劝说下,冯老师才得以脱身。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加之发生在校园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作为学校,应该为教师的尊严和人格主持公道。”

学校和教师涉嫌侵权

随后,记者致电开封市教育局副局长卢玉强,他表示,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停课、建议转学、开除等处罚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校方或教师与家长有矛盾,可以协商解决,情节严重者可通过法律解决,而利用惩罚孩子解决问题,显然不太妥当”。

卢玉强建议记者,向学校所属辖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昨日下午3时30分,记者致电顺河区文教局局长张蕾。听完记者的叙述后,张局长表示,此事是因教师过分认真和孩子向家长“学话”引起的,“家长应教育孩子不要‘学话’,而家长也不能过分相信孩子的话,这对孩子以后性格的形成非常不利”。

同时,张局长表态,将建议学校尽快让学生上课,“停课和建议转学都是不对的”。

针对此事,河南省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说,根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学生,不得随意中断学生上课。而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松律师表示,未成年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殊人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其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建议学校早日让学生恢复上课,家长与教师的矛盾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让无辜的孩子受到连累”。(东方今报 记者 田霖 实习生 郭甦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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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东方今报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