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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由双方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画押的“私了”字据,一边是盖有法院鲜红印章的有罪判决书,望着这两纸文书,邵国栋和胡光霞夫妇后悔不已:“‘私了’咋就犯法了呢?”此时,他们想起了主办检察官的那句话:“国家法律是不允许刑事案件‘私了’的。”
邵国栋和胡光霞夫妇是辽宁省凤城市某村村民,农闲之余邵国栋经常开着三轮车四处收废品。一年前的一天,小偷光顾了他家,偷走了现金加废铜等财物价值近千元。从此,邵家总是隔三差五莫名其妙地被盗。邵国栋曾多次报警,但每次都因缺少线索无法破案。截至今年3月初,邵某家先后被盗10余次,损失财物近9000元。在朋友的建议下,邵国栋夫妇花了3000元钱买来监控设备,准备捉住这个小偷。
2009年3月16日,小偷再一次光顾了邵某家。夫妇俩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妻子胡光霞的堂弟胡天利。邵国栋当时就要打电话报案,但妻子胡光霞拦住了他:“他是我亲叔叔家的孩子,要报案他就完了。再说,咱们家一年来被盗损失已有八九千了,再加上为防贼安装监控器又花了3000元,这事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啊。”夫妻俩合计了一晚,最终决定让胡天利家赔偿全部被盗的损失,外加安装监控器的花销,共计1.2万元,否则就去报案。第二天,在村长和一名村民的见证下,胡天利的父亲和邵国栋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
就在邵国栋夫妇觉得自己事情办得很圆满的时候,公安机关找到了他们。经司法机关侦查和审理查明,一年来,胡天利先后6次在邵国栋家实施盗窃,窃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7元,邵国栋、胡光霞夫妇涉嫌敲诈勒索胡天利父亲人民币8133元。凤城市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胡天利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邵国栋和胡光霞夫妇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下达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放弃上诉。
检察官说法
“私了”不等于刑事和解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只可以适用诉讼中和解,即必须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进行和解。本案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但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未采用诉讼中和解,而采取了“私了”的方式,在程序上的瑕疵,其“私了”协议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
刑事案件的“私了”存在着诸多隐患,比如一些受害人在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式,逼迫嫌疑人就范,这样就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刑律,本案的情况即是如此。所以,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和解,或者由司法机关进行调解,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