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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10月24日电(记者袁爽通讯员晨翔) 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100多万,原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获刑又受财产处罚。近日,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受贿一案,并当庭对被告人郑启明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启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被告人郑启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045000元,上缴国库。
据泰顺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2006年后改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对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开发“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在规划、建设等手续审批给予支持和关照。
2003年初,当被告人郑启明向时任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提出介绍承揽“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的电梯业务时,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郑启明对“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的支持和关照,并希望被告人郑启明能在家景花园后期的建设、房管审批等方面继续得到被告人郑启明的关照和支持,便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郑启明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郑启明予以收受。
被告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2006年后改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市民营工业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16号地块(即名人花园项目),在用地功能改变等有关手续审批方面给予支持和关照。
2003年至2009年间,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计8次送给被告人郑启明“好又多”卡和现金合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郑启明予以收受。
被告人郑启明被稳着市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温州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贿赂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启明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0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启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郑启明在被市纪委“双规”期间,能如实供述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万元贿赂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