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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0月23日讯(秦雷 李进胜 记者赵海)2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10•12”撞死执勤交警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已经认定,黑L37832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学有负该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0月12日23时50分许,王学有驾驶黑L37832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香坊区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工大科技园门前时,将在前方郭某某驾驶黑A95720号欧曼大货车尾部相撞,黑L37832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改变方向后,将正在事故地点出夜勤的交警哈西大队民警王永刚撞倒后碾压致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过缜密侦查认为,王学有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豪泺牌自卸重型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郭某某驾驶黑A95720号欧曼大货车,在前方行驶,被王学有驾驶的黑L37832号豪泺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追尾。
当事人王永刚,身着制式服装,佩戴反光背心,持发光指挥棒在道路上执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的规定。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认定王学有负该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王永刚无责任。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学有,男,汉族,32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职业为驾驶员,住宾县宾西镇西川村街里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中,犯罪嫌疑人王学有事发当时驾驶黑L37832号豪泺重型自卸货车同时存在着5种交通违法行为。
另据了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已经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学有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