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首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告人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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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0月26日讯 2009年9月17日上午,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缓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9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用三角兜装着法轮功宣传单、标语385份、光盘17张,到宾县胜利镇红旗村孙家屯侯某家,欲将上述宣传品藏匿于侯某家,被侯某拒绝。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返回宾县胜利镇民安村侯家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为讳,并有悔罪表现。
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传播而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王某持有法轮功内容宣传品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比照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属老年人犯罪,又有悔罪表现,可以放置社会改造。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郝文军 来源:东北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