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北林区检察院抗诉改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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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0月28日讯 近日,绥化北林区检察院通过诉讼监督改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三名被告均被改判10年以上刑期。
被告人常某、张某、孙某为牟取非法暴利经预谋后,分别于2006年11月份、2007年1月份,2007年2月份由常某伙同张某去深圳市找贩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3次,购买“冰毒”共计174克,除小部分被常某等人吸食以及被查获的尚未卖出的“冰毒”28.84克,其余均被卖出牟利,涉案毒资人民币57.000.00元。
该案起诉到一审法院后,北林区法院以本案证据不足,购买毒品的来源不清、被告人的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只认定贩卖“冰毒”10余包,非法获利6.000.00余元。判决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仟元,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仟元。
绥化北林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后,经审查后认为北林区法院一审判决明显属量刑畸轻。
2008年3月14日,绥化北林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常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判处11年零6个月。被告人孙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故意故意罪判处1年,数罪处决有期徒刑11零6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作者:王纯泽 来源:龙剑网 编辑: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