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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小徐自幼腿脚残疾,行走动作时常引来同学嘲笑。一天,他一直敬爱的老师邵某在召集同学时又随口“赠送”了小徐一个雅号“小瘸腿”,不料小徐精神分裂。26日,宿迁中院二审此案,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学校共赔偿各类费用计16417.98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
祸从口出:一句“瘸腿”,残疾生精神分裂
事情发生在去年初夏的一个下午,小徐所在的宿迁市某乡初级中学喜气洋洋,因为学科知识竞赛的喜报要来,学校要求全体学生下楼迎接。
在初三年级同学下楼集合的过程中,年级主任邵某对学生们动作缓慢有些生气,于是大声对着楼上的学生喊道:“‘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
邵某所说的“小瘸腿”就是初三(2)班的小徐。因腿脚有残疾,小徐走路很不方便,平时就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当面背后叫他“铁拐李”、“瘸子”等绰号,为此,小徐非常苦闷,但敢怒不敢言,因为打起架来,他不是那些同学的对手。身体上的缺陷导致了小徐性格上非常忧郁、内向。
然而小徐万万没想到,他非常尊重的邵老师竟也这么称呼他,而且是当着全年级同学的面!当邵某喊出这句话的时候,楼上楼下的学生们都听到了,一阵哈哈大笑之后,有的学生甚至跑到小徐跟前,拍他的肩膀,戏谑地叫“小瘸腿”。
这时,邵某发现,小徐的脸色突然变得苍白,眼泪直流,手脚也不停发颤。他当即意识到自己的言语不当,急忙向小徐道歉。然而已经迟了。次日,班主任发现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滞,且回答问题时语言无序。第三天,小徐的精神状态更差。校方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小徐的父母。
家长把小徐接回家后,发现小徐又出现了多疑、乱语等症状。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给出了诊断——“分裂样精神病”。三个月后,小徐病情有所缓解,出院回家。住院期间,小徐的家人共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宣判:学校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好端端的儿子竟成了精神病,气愤不过的小徐父母在去年12月把儿子所在学校和初三年级主任邵某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和邵某除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
根据小徐家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就邵某的言语对小徐疾病的发生原因力大小进行评定。评定结果认为:被鉴定人小徐目前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其发病前亦应有一定的心理社会因素,但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心理社会因素与邵某的不当言语之间,对造成小徐发病的作用力之大小。也就是说,专家也难以判定应叫邵某承担多大赔偿责任。
原审法官认为,小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根据现有的学术资料分析,难以确定邵某的不当言语对造成小徐发病的原因力之大小,但确实存在邵某使用不当言语给小徐造成一定程度精神刺激的事实,依法应由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邵某言语不当的程度及情节等,对于小徐本次损害后果,法院酌定学校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法院判决:被告某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徐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6417.98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维持原判:学校应予残疾生更多尊重
某初级中学认为邵某的不当言语不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与小徐的精神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小徐没有留下残疾,邵某的行为亦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一审判决校方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于今年9月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法院二审认为,学校主张邵某的行为不是小徐发生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但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小徐在邵某作出不当言语之前已经存在精神疾病,且邵某作出的不当言语与小徐发生精神疾病之间时间较短,因此应当认定邵某的不当言语是小徐发生精神疾病的直接因素,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比例的确定方面,一审在综合考虑小徐自身身体素质也是疾病的原因之一的情况下,酌定由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小徐因存在一定生理缺陷,应得到学校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关爱,但作为上诉人员工的邵某,反而利用学生的生理缺陷作出不当言语,对被上诉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并导致发生精神疾病,一审判决学校赔偿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较为合理,因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