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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1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佐某想起买粉锯沫机没钱,遂产生抢劫出租车念头。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佐某在某区电业局门前打王某某的松花江微型出租车到北山一路口后,佐某下车到事先找好的旅店向店主借菜刀,店主怕其惹事没有借,佐某在旅店门口折了一段木板放在兜里,作案时好假装是刀,吓唬司机,被告人佐某上车后让王某某去汤旺河,并谈好了价格。当出租车行至汤旺河通江的一个小桥时,佐某谎称要上厕所,车停下后,佐某从车前绕到司机跟前,让司机王某某下车,王某某没有同意,佐某便去拽打王某某,将王某某的右眼打伤,右脸部抓伤,在拽打王某某的过程中,佐某始终用手往衣兜里掏,让王某某认为是在掏刀,后将王某某强行拽下车,踹倒在地后,佐某上车把车开走。当行至汤旺河西汤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将出租车收缴,返还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佐某抢劫的出租车经汤旺河价格事务所估价为12,000、00元。
【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以暴力对他人进行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佐某在庭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至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本罪从客体要件看,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从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是主观方面表现为主观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的手段并不高明,也是很简单的想法,就在这一时冲动之中却换来了十年的铁窗生涯,做为被告人自己能不后悔吗?做为他的亲人又是怎样的心情呢,人的一生是很不容易的,做人不论年龄大小都要走好每一步,活好每一天,此案例只能给在犯罪边缘的人们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