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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2008年,田先生途径西城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计委宿舍楼前人行道时,踩到一个表面完好无损的井盖。因该井盖变形,田先生右脚掉进井里,腿部多处骨折。由于责任分担发生分歧,田先生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城市政管委、市路政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电车公司五家单位告上法庭。
今天,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判决,鉴于西城市政管委作为该井盖的行政监管单位,却无法明确该井盖的权属维护者,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法院判令西城市政管委赔偿田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余万元。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法院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进一步明确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行政管理单位,继而明确井盖的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使该类纠纷能够统一协调、行之有效地解决。
2008年,田先生途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计委宿舍楼(该楼一层是市电车公司宿舍)前人行道时,踩到一个表面完好无损的消防井盖。因井盖松动,致使田先生右脚掉进井里,井盖翻起压在田先生腿上。后田先生到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胫骨棘撕脱骨折、右内侧副韧带损伤,同年手术,后经鉴定为IX级伤残。据介绍,变形井盖上标有“北京市政”和“消”字样,井盖下是消防用的自来水管道。
田先生在起诉中称,西城市政管委及市路政局有巡查管理义务,对设施管理、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消防局、市电车公司作为检查井的所有者,应对检查井的井盖负责维护、管理,保证检查井的安全使用。田先生认为上述五家单位是共同侵权人,要求五家单位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总计13余万元。
诉讼中,发改委辩称,确实是我们宿舍楼前的井盖变形导致田先生受伤,但该楼1层产权属于北京市电车公司。因该井盖变形伤人,发改委事后更换了井盖,此次事故应由该井盖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西城市政管委称,依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井盖应由权属单位进行管理。我单位对该井盖没有权属管理关系,不同意田先生之诉讼请求。
市路政局称,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由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补缺或修复。依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井盖应由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政局是郊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不是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区各类井盖没有监管责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称,依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由其权属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消防局不是田先生诉讼中所称消火栓井盖的权属单位。
市电车公司称,市电车公司没有取得宿舍楼1层产权,对涉案井盖没有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先生被变形井盖致伤,依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之规定,井盖损坏造成事故的,应由井盖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赔偿。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从上述规定看,给田先生造成伤害的井盖在西城区楼前人行道上,该路段属城市道路,西城市政管委应为该井盖的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其应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的井盖经常巡查。
西城市政管委作为该井盖的行政监管单位,不能明确本案所涉井盖的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使问题井盖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并更换。田先生在正常行走时踩踏变形的井盖造成人身伤害,由于权属单位、维护管理单位的不明确,导致责任承担人不能明确,西城市政管委未尽到对井盖的相应管理职责,故西城市政管委应对田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市政管理委员赔偿田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2余万元。